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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不足”拒绝承兑?看冠领律师如何环环相扣助公司实现票据权利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55 字体: [ ]

  近年来,票据市场商业承兑汇票不能兑付的事件频频发生,与此相关的诉讼也逐渐增加。之所以案件数量提升,是因为一旦商业承兑汇票不能兑付,持票人将面临无法回款的资金压力,而这种压力甚至可能会导致持票人破产。北京大兴的一家运输公司就碰到了无法回款的承兑汇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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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10日,一屏公司向二青公司签发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20万元,到期日为2022年9月9日。票据承兑人为一屏公司,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且该票据可以转让。9月30日,二青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三明公司,且未填写不得转让标志处。10月14日,三明公司将因交易需要该汇票转让给了运输公司,同样未填写不得转让标志处。然而,当运输公司持票据提示付款时,却被拒付,理由是: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款项收不回来,运输公司资金压力陡增。为了能够尽快缓解资金压力,运输公司决定诉诸法律,并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指派景成坤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介入后,依据汇票背书上的信息,向运输公司负责人赵先生询问相关事宜,得知运输公司与三明公司自2019年以来一直有运输业务往来,随即指导赵先生收集整理两家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和对账单。期间,赵先生还是有些忐忑,担心拿不到钱。对此,冠领律师及时安抚赵先生情绪,并依据票据无因性原则,讲明因其维权及时,还未超过法定追索权期限,所以即使一屏公司余额不足,还可以向二青公司或三明公司追偿,或者同时向三家公司追偿。

  得知这一情况后,赵先生更加积极配合律师。有了委托人的密切配合,冠领律师办案得心应手,依据证据很快作出维权方案,将上述三家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庭上,一屏公司称运输公司不能证明它与三明公司存在交易关系,无权要求兑付;二青公司则称其不存在过错,不对运输公司承担责任,且运输公司没有证明它享有对所有前手具有追索权;三明公司则称损失的利息应由运输公司承担。

  三明公司的意见虽同样是在推托,但在实质上却暗合了它与运输公司存在交易关系的事实。冠领律师抓住这一漏洞,靠着充足的证据准备,提出:

  首先,运输公司已经提交了其与三明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及对账单,三明公司虽对账单金额不认可,但认可双方确实存在运输业务往来。因此,运输公司已经就起合法取得案涉票据尽到初步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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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依据《票据法》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二青公司提出的因不存在过错就不承担责任的意见,于法无据。

  最后,依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以及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因此,运输公司有权要求一屏公司、二青公司、三明公司付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一屏公司、二青公司、三明公司限期向运输公司支付汇票金额20万元及利息。

  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运输公司的资金压力最终得以解决。在此,冠领律所提醒大家,碰到商业承兑汇票跳票、拒付等问题时,要及时向专业人事寻求帮助,尽早维权。(本文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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