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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坐副驾竟构成了犯罪!这是为何?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76 字体: [ ]

  2011年醉驾入刑,是对不良酒文化的挑战,也是压低交通事故的一剂猛药,使得“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当然,在这样的法律规定和道德观念下,仍旧有人想要投机取巧,有人自以为没坐上驾驶座就事不关己。殊不知,从发动汽车、踩下油门的那一刻起,前方的道路就已变成违法犯罪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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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和吴某是高中同学,也是住一栋楼的邻居。某天下午,他们一起开车去某餐厅参加同学聚会。多年不见的老同学互相推杯换盏,饭局结束时,每个人都已喝得面红耳赤。因天色已晚,又正逢瓢泼大雨,打车需要等很久。张某有些不耐烦了,他心想,这样的天气应该不会遇到警察吧,于是提议开车回家。吴某见张某对驾车回家兴致很高,便没有阻拦,同意让张某开自己的车回家。而吴某就坐在副驾驶座,一同前往住所。

  汽车行驶没一会儿,在某个路口,两人刚好遇到交警设卡排查酒驾。张某深知喝酒驾车,轻则违法,重则犯罪。一见情况不妙,他“灵机一动”,立即倒车离开现场。酒精的麻痹和心理的压力让他十分慌乱,一倒车就与后方车辆发生了碰撞,当场被交警查获。

  经检测,张某的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为9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此案很快被移送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查后以危险驾驶罪将张某诉至法院,同时,作为“旁观者”的吴某也被追加起诉了。吴某酒后只是坐在副驾驶座,并未开车,竟也被起诉,这是为何?

  原来,检察官审查后认为,饭局结束后,吴某在明知张某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车交由张某驾驶,虽然吴某自身没有醉酒驾车,但也构成共同犯罪,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究竟何为危险驾驶罪?何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呢?

  我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根据相关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饮酒后驾车不一定造成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即构成危险驾驶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故意酒后驾车,体内酒精含量已经超过了80mg/100ml,还造成了交通事故,所以其构成危险驾驶罪,最终被判处拘役1个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理论,教唆他人犯罪或者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犯罪工具的,以共犯论处。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的情况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刺激他人饮酒,且酒后放任其驾车的行为;明知他人饮酒,还教唆、胁迫或者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明知他人已经饮酒,且要驾驶机动车,车辆所有人仍将车辆交给饮酒人驾驶的。

  本案中,吴某的行为便是以上的第三种共同犯罪情形。因吴某并未实际驾驶车辆,但给饮酒后的张某提供汽车,且放任其开走,属于共犯中的帮助犯。故吴某最终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可见,喝酒后不仅不能驾车,也不能放任同饮者驾车,更不能为其提供工具,帮其酒后驾车。否则,即使坐在副驾驶座,也不是无辜的旁观者,而是犯罪的参与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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