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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花费40万用于美容,究竟是“女为悦己者容”还是“挥霍共同财产”?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33 字体: [ ]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追求美丽并没有错,可一旦失去分寸,被欲望裹挟,不断沉迷,最终反而会得不偿失。沉迷美容整形的王女士,将40万积蓄在短时间内消费一空。为此,她的丈夫李先生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王女士作出经济补偿。好好的家庭就此破碎,事情的原委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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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女士与李先生结婚十多年,共同经营着一家水果店。经过多年的积累,两人攒下了60万元,并全部存放在王女士银行卡内。经营水果店并不似行外人看起来那般轻松,有时当天利润高了,王女士就会去做一些推拿、敷脸项目,一来消除疲劳,二来正如她对丈夫所说的“女为悦己者容”。李先生心疼妻子,自然表示同意。然而,最近一段时间,李先生发现妻子不仅隔三差五就往美容院跑,还频繁购置一些护肤品。他知道美容院的护肤品价格高昂,挣的钱全花在这上面就难以维持家庭其他开支。李先生多次好言劝阻,但王女士不仅不听,反而愈演愈烈,开始接触整容项目。

  为了扩大经营,李先生打算将店面重新装修一下,找妻子要10万元资金,可用完再要时,王女士却说账户中仅剩6万元。待追问后,李先生这才知道,王女士这段时间因美容整容,已将名下存款挥霍一空。

  李先生曾和妻子约定这笔钱用于孩子的学业支出和扩张水果店,眼下竟然被妻子全部喂给了美容院,让他十分生气,两人的感情走到了终点。最终,李先生决定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60万元。

  法庭上,王女士同意离婚,但认为这60万元也是她的劳动所得,而且花钱美容是正常开销,她有权处分,现在钱已经被花完了,不需再进行分割。

  法院查阅王女士提交的银行流水后发现,60万元中有10万元用于水果店装修,属于合理处置共同财产。除此之外,法院经多次核对,最终认定王女士累计高消费共计40万元。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和日常生活经验,40万元对这对夫妻来说,已经属于一笔非常大的资金。王女士不顾丈夫反对,在短时间内消费如此大额资金,且并非以家庭日常开销为目的,严重侵犯了李先生的财产权,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但鉴于40万元已被王女士挥霍一空,法院最终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判定王女士给付李先生存款补偿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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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院判决理由中不难看出,判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消费行为属于正常消费还是挥霍,有以下几个标准:

  1、数额

  数额标准并非是一个固定的数值,而是需要参考夫妻双方的经济情况以及日常生活经验。如果该数额足以对该家庭的经济状况产生较大影响,则有可能被视为挥霍行为。

  2、时间

  要看当事人的消费是在多长的时间线内完成的。若在短时间内消费了足以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数额,则有可能被视为挥霍行为。

  3、消费目的

  仅凭短时间内是否进行了大额消费并不一定就是挥霍行为,毕竟买房、买车,也符合上述情况。所以,一定看该消费是否符合正常生活目的。若该消费是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则不宜认定为挥霍行为。

  4、配偶意愿

  配偶的意愿很重要。即使一方消费符合上述三个条件,若配偶同意,甚至抱有支持态度,那么,也不宜认定为挥霍行为。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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