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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和处理?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46 字体: [ ]

  “婚内一方举债,配偶究竟要不要一起偿还?”一直是社会大众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这涉及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已废止的《婚姻法》第二十四条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个人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以婚姻关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标准,只关注了债务产生的时间,忽视了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目的和债务用途,更没有考虑到夫妻是否有此合意。且在当时的诉讼中,否认夫妻共同债务的配偶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这在实践中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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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以后,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做了详细规定,其中《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详细规定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含三种情形:

  一、夫妻“共债共签”,或者是一方事后追认;

  二、夫妻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一种情形,即《民法典》首先确立的“共债共签”原则,它要求只有夫妻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的,才系夫妻共同债务。

  这样规定的好处显而易见,它要求债权人在出借钱款、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要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以此避免事后可能引发的不必要纷争。

  同时,这种制度安排也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的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负债”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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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共债共签制度也可以有效避免在事后万一产生债务纠纷时,债权人因无法举证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而蒙受不必要损失的风险,可以有效保障交易安全。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有人找你借钱,切记要先审查借款人的婚姻关系,首选的方式是让对方夫妻共债共签。如不能满足共债共签,债权人就有较高的举证责任,应当在出借款项之后注意收集、保存相关有利证据。法官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会根据该债务的形成、用途,并结合债权人及配偶一方的举证综合考量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而且影响着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较好地协调了债权人与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交易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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