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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在什么情形下不能提出离婚?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58 字体: [ ]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在保障婚姻家庭生活和个人自由方面,《民法典》一方面规定了结婚和离婚自由,另一方面规定了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要严肃认真地运用法律程序,以便合情、合理、合法地处理婚姻问题,防止和反对轻率的结婚、离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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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离婚问题,《民法典》在坚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才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体现了我国既保障离婚自由,又反对轻率离婚的态度。

  同时,为了在特殊时期保护妇女、胎儿、幼儿的身心健康,法律又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行使时间做了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也规定了相同内容。

  这里的三种情形具体是指:

  1、女方在怀孕期间,是指女方从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时间;

  2、分娩后一年内,是指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是指从女方人工流产后的六个月内。

  男方在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时不得提出离婚,主要是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有利于减轻女方的精神、经济负担,有利于胎儿、婴儿的成长、照料。

  法律虽然限制了男方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从司法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来看,“确有必要”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如果女方婚后怀孕是因婚外的第三人所致,或者女方隐瞒与婚外第三人所致怀孕而在分娩后确认,男方均可以提出离婚,法院应当受理。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还有三种情形,无论哪一方提出的离婚,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1、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2、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最后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即当男方的配偶系军人时,其提出离婚也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婚姻制度作为我国法律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关乎着个人的婚姻权利,更涉及到家庭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对社会稳定与和谐具有深远影响。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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