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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是否属于过错?“不完美的婚姻”用法律守护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45 字体: [ ]

  7月17日,一部以女性角色为主的新剧一上线便引起热议。正如其剧名《不完美受害人》一样,该剧聚焦职场性侵事件,剖析了弱势群体在性侵之后为何常常选择逃避、妥协,逐步成为“不完美受害人”,同时也对各种复杂人性进行了剖析和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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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剧以一场职场性侵罗生门为线索,讲述职场新人赵寻在一场酒局之后被公司老板成功带到酒店,并被其实施性侵。警方接到匿名第三方报案后,赵寻却否认遭受侵害。但事发5天之后,她又报警指控老板成功强奸。随着警方调查的深入,赵寻被性侵的事实逐渐清晰,成功多次出轨的事实也被远在国外的妻子辛路得知。辛路坚持离婚并要求成功支付8%的股权作为补偿。那么,婚内出轨会直接影响离婚财产的分割吗?

  答案是否定的。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针对出轨一方责任的明确规定,虽然《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属于法律认可的过错,非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少分财产,但婚内出轨与重婚有一定区别,此规定对于不构成重婚的出轨行为不适用。也就是说,出轨并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律中的过错行为。

  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会纵容婚姻里的“不忠者”。首先,《民法典》第1043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说明,法律支持夫妻双方忠诚于婚姻。

  回到第1091条规定,此规定提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过错方。只要被认定为过错方,无过错的一方就可以实现离婚时多分财产的目的,还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出轨与过错实际上是递进关系。比如,如果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发生一次性关系,此时只能认定其构成婚内出轨,却很难认定为过错方;但如果其经常与其他异性保持暧昧关系,可以和多个不同的异性,也可以是多次和同一个异性,这种情况下,该行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属于第1091条规定的重大过错。

  2022年北京西城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中,判决出轨方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孙女士与张某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子女出生后主要由孙女士抚养照顾。2018年11月双方分居,分居后子女随孙女士生活。2020年10月,孙女士起诉要求离婚,认为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子女,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和离婚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案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生育子女,对夫妻感情的破裂存在重大过错,给孙女士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因此,对孙女士提出的赔偿诉请,应当予以支持。

  家庭是心灵的港湾,夫妻双方具有维护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责任。法律对严重违背婚姻责任一方作出处罚,有利于促进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彰显了建设家庭文明的价值取向。

  撰稿人:杨丽华

  审核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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