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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600 字体: [ 大 中 小]
文章事件
2018年9月2日,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B文化发展基金会当地代表处签订《大型文艺汇演赞助协议书》,双方约定自2018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18日举办非遗文化宣传周活动。此次活动中,由当地代表处负责协调公安、消防、安保以及场地提供方等相关政府部门,保证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能够在9月13日10点前顺利进场并举办相关活动。
与此同时,当地代表处应负责城墙外围的醒目标题安装,彩虹门和空飘的协调;负责对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日报、晚报登报嘉奖;在日报、晚报头版位置宣传原告。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了其全部义务,将45万元转到了当地代表处指定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账户上,而当地代表处未依约履行义务,造成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严重的物质和名誉损失。特别是当地代表处未在约定时间内协调好相关部门致使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进场,导致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非遗文化周组织的若干商家、大型展览以及大型表演全部退出,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此大面积违约,造成物质和名誉的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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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期间,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若干次与当地代表处协调未能按时进场的问题,但当地代表处始终未能解决。不得已,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给当地代表处邮寄了《解除协议通知书》并当面送达了一份。三方因无法达成一致,于是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赞助合同纠纷为由,将B文化发展基金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大型文艺汇演赞助协议书》;2、请求依法判令被返还原告支付的款项45万元,被告何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B文化发展基金会支付原告违约金200万元,被告何秋、被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次赞助合同纠纷的庭审中,B文化发展基金会辩称,自己履行了全部的义务,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严重违约情形,只支付了一半的费用,其余费用并没有支付,为保证旅游节顺利进行,本合同由山当地代表处垫资完成,因此本案是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约,而非被告违约。
被告何秋辩称,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赞助方,B文化发展基金会当地代表处是公益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当地代表处与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是赞助合同,当时双方约定在9月6日把80万元打到当地代表处,但是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9月7日、9月9日、9月11、9月14日才将款共计45万元打到当地代表处指定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处。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赞助后,旅游节开幕之前,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参与了新闻发布会,旅游开幕以后,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也进驻了会场,进入会场后因为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招好商,所以就不再提供赞助。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4日进场,16日自己撤场了。不同意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辩称,B文化发展基金会当地代表处授权本公司具体操作承办旅游节,自己不承担原告诉讼请求的连带责任。那么,在此次的赞助合同纠纷案中,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能如愿起诉成功吗?
冠领律师观点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B文化发展基金会当地代表处签订《大型文艺汇演赞助协议书》是双方的合意,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B文化发展基金会当地代表处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B文化发展基金会当地代表处违约,单方要求解除文艺汇演赞助协议、赔付违约金,没有证据佐证。B文化发展基金会当地代表处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为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了大量的宣传和前期准备工作,且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B文化发展基金会当地代表处签订的是赞助协议,其性质属于合同法中公益性质的赠与,在赞助款已经给付的情况下不适用撤销的法律规定。因此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返还已经交付的赞助款45万元,理应被驳回。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此次赞助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至此,此次赞助合同纠纷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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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