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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把债务人抵顶给公司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能据为己有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94 字体: [ ]

  东坤公司(化名)成立于2014年4月。2018年2月,甲公司因欠东坤公司工程款,将一处房屋(建筑面积479.24平方米)抵顶给东坤公司,价款为2.875.440元,这处房屋被登记在了股东戴某名下,并由戴某使用至今。

  2018年4月,戴某将房屋租赁给他人,租期十年,前五年年租金为20万元,第六年、第七年年租金为21万元,第八年至第十年年租金为22万元,合计租金为2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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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先生也是东坤公司的股东,2021年他在查账过程中发现戴某把本属于公司财产的房屋登记在其自己名下并出租,出租款也被其据为己有,他认为戴某的行为侵犯了公司权益,便请求公司法定代表人起诉。但这一请求被东坤公司法定代表人拒绝了,于是孙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戴某称某机械公司欠他工程款,于是代他向公司支付了该房屋的购房款330万元,并找出了支付凭证,但该机械公司已经注销,东坤公司称这几笔款项是企业之间的拆借行为。

  冠领说法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引起的纠纷。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孙先生系东坤公司的股东之一,其在向东坤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要求向戴某提起诉讼后,截止孙先生起诉之日,东坤公司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因此孙先生有权代表东坤公司对戴某进行诉讼。故孙先生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孙先生认为,东坤公司在未举行股东会议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登记在公司股东及监事戴某名下,使东坤公司利益严重受损。戴某则认为,其未损害公司利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戴某的行为是否侵害东坤公司的利益。

  东坤公司在正常经营中,通过顶账方式从案外人处取得涉案房屋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戴某作为东坤公司的股东之一,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名下,其主张已向东坤公司交纳了购房款330万元,但从其提举的五笔支付款的情况看,都是某机械公司向东坤公司支付。现东坤公司否认系戴某向其交纳的购房款,而称系企业之间的拆借行为,而某机械公司又处于注销状态,无法核实双方支付款项的属性,因此不能确定上述五笔款项系戴某向东坤公司的购房款。

  因此戴某取得涉案房屋的行为,侵害了东坤公司的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孙先生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属于东坤公司所有及戴某向东坤公司返还涉案房屋并配合办理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孙先生要求戴某给付东坤公司房屋占用费260万元问题,由于东坤公司已明确“占用费公司可以与股东协商解决”,系东坤公司对房屋占用费已有明确的处置,即东坤公司与股东协商解决,因此对孙先生的该项请求,不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

  一、确认房屋,属于东坤公司所有;

  二、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东坤公司返还位于房屋,并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三、驳回孙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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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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