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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女方把彩礼用于给男方还债 离婚时女方能要回彩礼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576 字体: [ ]

  2022年4月,范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离婚。范某称他与姜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无房产、车辆和存款。由于二人婚前了解不深,婚后才发现二人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且无法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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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某曾于2021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依旧分居,无和好迹象。范某婚前给付姜某15万元彩礼款,婚后,姜某从自己的账户中取出,交于范某,用于用于偿还范某个人债务。范某认为这笔彩礼离婚后姜某无权要回。

  姜某则称,两人结婚前,范某父母及媒人向姜某许诺,将底上6间自建房赠与范某、姜某共同所有,同时许诺轿车一辆婚后属于范某、姜某共同所有。如果离婚,姜某的15万元彩礼款应属于姜某,该款由范某取出,应由范某返还给姜某。房产应依法分割。姜某没有住所,范某应向姜某支付生活费。

  冠领说法

  本案范某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满一年后,双方仍不能和好,经法院调解无效,范某离婚态度坚决,说明范某、姜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准予离婚。对于案涉15万元彩礼款,范某主张已用于偿还了个人债务,姜某要求范某将该款返还给姜某,双方争议较大。

  范某婚前给付姜某的15万元彩礼款,婚后双方共同取出并交于范某,视为已转化为范某、姜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范某自述该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故应将案涉15万元款项中姜某应分得的份额,即15万元×50%=7.5万元依法返还给姜某。姜某主张的其他共同财产,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姜某自愿放弃婚前陪嫁嫁妆,法院不再审理。姜某主张的生活帮助费,没有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

  一、准予范某与姜某离婚;

  二、范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姜某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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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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