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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来袭,你需要知道的法律攻略!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635 字体: [ ]

  “双十一”原本是对单身人士的一种调侃,如今已经演变成了消费者和电商的狂欢。不过,近几年的双十一遭到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吐槽,原因是“定金不退”、“质量太差”、“双十一后价格反而降低”等。也有不少清醒人士认为,双十一就是商家挖的巨大的消费陷阱,打着低价的名义割韭菜。不管价格如何,和制定规则的平台及商家比,消费者永远处在劣势地位,在双十一这个规则更特殊的时期,消费者有必要知道以下几点法律知识,冠领律师提醒以避免落套。


  一、未在限定期限内支付尾款,则定金不退还”合法吗?

  消费者在预售中支付的定金本质上是一种担保,担保的是消费者支付尾款这一行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消费者在完成购买行为前定金是退不了的,不过,如果消费者不想再购买该产品,可以在支付完尾款后利用“七天无理由”这一规则退款。

  二、打折和预售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

  原则上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有权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二)鲜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第七条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除以上情形外都适用“七天无理由”,商家如果不看商品性质而规定一律不支持则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等途径维权。

  三、说是最便宜,其实不便宜,感觉上了当,消费者如何维权?

  有的商家为了乘双十一这股东风提高销量,给商品打上了“史上最低价”的标语,也有的商家偷摸将商品原价提高再进行打折,造成划算的假象。消费者购买之后发现所谓的折扣价原来的价格相差不多,甚至更高!

  商家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价格欺诈,消费者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同时消费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要求不良商家赔偿。

  四、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向平台投诉,平台不作为该怎么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据上,如果平台不作为,消费者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不管双十一是不是消费陷阱,买得开心就好。提醒消费者,拼要理性,剁手需谨慎,狂欢之后不能全是维权!拿好这份法律攻略,冠领律师事务所祝您购物愉快。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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