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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677 字体: [ 大 中 小]
近日,湖北某地交警查获了一起醉酒驾驶案,行为人目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刑事拘留。与其他酒驾案不同的是,行为人只是将车掉了个头便“乖乖”下车将车辆交给妻子驾驶,就这样还是被刑拘了。不少人替他叫屈,但是他真得冤吗?
国庆七天假对于人们来说是一个走亲访友的好机会,喝酒也成了绕不开的话题。今年10月3日,小高与妻子一同和朋友们在某餐厅聚会。席间,一干人推杯换盏,把酒言欢,到了半夜11点钟大家才各自散去。夫妻二人来的时候,小高负责开车并停在了饭店门前的车位里,回程时由于他喝了酒,开车的任务就落在了妻子的身上。小高的妻子刚拿到驾照不久,技术不是很熟练,特别是不敢掉头,每次都是小高把车开出调准方向后妻子再开车上路。这天,小高虽然喝了酒但他觉得只是掉个头而已,构不成酒驾。可没想到,小高刚掉好头从驾驶室走出时就被交警拦下,经检测,他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0 mg/100ml,警方随即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之后又以危险驾驶罪将其刑事拘留。
只是掉了个头,真得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同时符合“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几个要素,就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小高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0 mg/100ml,明显达到醉驾标准。本案的难点在于小高掉头的行为构不构成“在道路上驾驶”。
难点一,饭店门前的车位属不属于“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饭店门前的车位显然在此之列。
难点二,掉头算不算“驾驶”?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交通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健康和生命以及公私重大财产安全和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本罪为行为犯,即只要做出了该行为就构成犯罪,因为该行为必定会产生危险。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车辆启动就已经进入了“驾驶”模式,即使掉个头的距离十分短,但小高醉酒后将车启动的那一刻,给路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的危险也随之而来,所以该行为依然不被法律所容忍。不过,相比较长远距离的醉酒驾驶行为,掉头的社会危险性较小,所以在量刑上一般会将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目前该案件正处于公诉阶段,等待他的将是法律公正的审判。在这里,要再次提醒大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