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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704 字体: [ 大 中 小]
随着网约车行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网约车司机逐渐增多,但网约车出事故的情况越来越多。其中也有不少私家车车主私自将车用作网约车去营业,那么当私家车用作网约车出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这笔钱呢?
为了出行方便,张先生购买一辆小型轿车,并将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登记时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之后,张先生为了贴补油费便利用空闲时间从事网约车营业。这天,张先生正常载客时不幸与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李某车辆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一个月后,李某的保险公司在支付车辆维修费共计6万元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及张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该笔费用。
张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为车辆投保时声明该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但张先生却私自从事网约车运营。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张先生则认为,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就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进行说明,自己并不知道将私家车变成网约车从事运营的情况属于保险公司免责情形。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免除保险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6万元。
双方关于保险公司是否该承担理赔责任各执一词,那么张先生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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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阿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在张先生与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就保险合同上约定的属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具体情形向张先生进行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这方面的证据。说明保险公司未尽到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另外,冠领律师提示所有行车人,一旦发生事故需要保险公司理赔时,我们要及时报警并且保留现场事故证据,其次一定要索要及保留一切事故相关发票、凭证。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
撰稿人: 吕德祥
文章类型:C
审核主编: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