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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封杀“办公室恋情”,员工“勇闯禁区”被开除,他们能获得经济补偿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581 字体: [ ]

  俗话说,男女搭配,干活不累。但是如今很多公司为了提高员工效率,避免个人情绪影响团队,会规定禁止“办公室恋情”。一旦发现,会将其中一位辞退。那么,公司的这种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员工因此被辞退,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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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凯(化名)毕业后,通过面试进入北京某科技公司。入职时,人事部门明确表示,公司规定:员工与公司存在劳务关系期间,不得与本单位其他员工建立恋爱关系,否则构成违约,公司有权将其开除,且不给予经济赔偿金。在张凯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里,亦有明确禁止公司员工内部谈恋爱的条款。张凯当时表示自己一定会遵守公司的规定。

  工作两年后,张凯在一次团建活动中,认识了另一部门的小雅。两人互相吸引,最终确立了恋爱关系。但是碍于公司规定,张凯不敢公开两人的关系,只得偷偷与小雅进行交往。不料,一次周末两人携手出游时,被公司领导撞见,两人的恋情大白天下。不久之后,公司以张凯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

  张凯认为,自己入职后,一直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近三个月绩效排名一直名列前茅。虽然自己与小雅恋爱,违反了公司规定,但并没有因此影响工作。公司不考虑他创造的经济效益,却因为一段感情将其开除,让他难以接受。在与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张凯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公司辩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张凯明知公司规定不准员工内部谈恋爱,仍然不遵守公司章程,违约在先。

  那么,公司的说法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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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可以确定,公司有权制定有利于公司发展的规章制度。但是,这些规章制度仅限于法律范围内。如果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逾越了法律界限,则不被法律所允许。纵观现有法律,无论是根本大法《宪法》,还是规定了婚姻制度的《民法典》,并没有法条规定公民不准恋爱。相反,《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而恋爱,是婚姻的重要阶段,甚至说是必经阶段。双方只有相互了解之后,才能慢慢走向婚姻的殿堂。因此,与谁恋爱、何时恋爱,都是每个公民的自由。公司制定规章制度,间接限定了员工选择婚姻对象的范围,阻碍了员工之间结婚的可能性,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本案中,张凯入职时就知道同事间谈恋爱会被开除,依然勇敢地追求小雅,可见其对待感情的态度是认真的。公司虽然没有干涉张凯的婚姻自由,但恋爱也是婚姻自由的一部分,公司不应强制干涉。

  最终,法院认为,公司所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适用前提,是公司规章制度不能违背我国强制性法律规定。本案中,该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张凯的婚姻自由,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因此,判决公司制定的“禁止公司员工内部恋爱”的规定无效,公司应支付张凯3万元的经济赔偿金。

  美好的恋爱是幸福婚姻的基础,公司虽然有权利制定规章制度,提高经济效益,但也不能忽略了员工的基本权益。一个具备合法合理的管理制度的公司,应该是更加人性化的。

  撰稿人:高婷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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