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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流浪狗只为免费吃狗肉 这种行为能否受到法律制裁?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645 字体: [ ]

  由于弃养成本较低,流浪狗随处可见,因此衍生出各类流浪狗救助站。原本以为在救助站的庇护下,流浪狗能有一个好的归宿,没想到有一只可伶的田园犬,在救助站被收养后,竟然变成了他人盘中餐。

  小张夫妇是爱狗人士,自费在城郊租了一个厂房,设立流浪狗救助站,用于安置流浪狗。随着救助站流浪狗数量的增加,安置场地越来越紧张。考虑到冬季即将来临,夫妇俩在微博上发起了帮助流浪狗过冬的公益活动。呼吁各界人士献出爱心,用领养代替买卖的方式,解决救助站场地紧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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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中旬,刘某来到了救助站,表示自己在网上看到了救助站的活动,深受感动。他提出自己想领养一只中型犬,尽一份微薄之力。小张夫妇在了解了刘某的家庭背景及经济条件后,同意了他的请求。刘某经过挑选,当时就带走了一只田园犬。张先生提出,根据流浪站的规定,后续他们会定期回访,需要刘某随时提供狗狗的情况,刘某当下表示没有问题。

  当晚,张先生在微信上咨询狗领回去的情况,但未得到回复,第二天再询问时,发现微信已经被刘某拉黑,打电话也没人接。察觉到情况不对,小张夫妇连忙开车赶往刘某在领养表上填的家庭住址,却发现连地址都是假的,无奈之下,只能报警求助。民警经过查询,在微信上联系到了刘某。在工作人员和民警的质问下,刘某不得不承认,在带狗回家的当天,他就把狗送到狗肉店加工食用了。

  原来,刘某平日游手好闲,一直靠父母接济度日。偶然之间,刘某看见了救助站发布的免费领养信息,顿时心生邪念。实际上,刘某喜欢的不是狗,而是想吃狗肉。他擅长打着爱心人士的旗号,免费领养狗,以满足自己的口腹之欲。在此之前,刘某已经利用这种办法得手了四五次,直到这次才暴露。得知真相的小张夫妇心痛不已,刘某这不是诈骗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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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构成诈骗罪,要先弄明白诈骗罪的含义。根据法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刘某以非法占有救助站的流浪狗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身份的方式,骗取流浪狗的领养权,表面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诈骗罪是典型的数额犯罪,只有涉案金额达到“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才构成犯罪。具体数额,根据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其他因素确定,一般在三千元以上。而救助站的流浪狗基本都是小张夫妇救助或者捡来的,实际价值难以达到立案标准。因此,刘某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那么,刘某的行为就无法得到处罚吗?当然不是。虽然本案不适用《刑法》,但是治安案件中,一般损失达到300元即可立案。因此,对于刘某的恶行,可以由公安机关以《治安管理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最终,刘某不仅受到了行政处罚,还向救助站赔礼道歉,并为救助站捐赠了两千元资金,帮助“毛孩子”们改善伙食。希望今后不要再发生类似的事情,善待动物,可以不爱,但请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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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高婷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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