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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708 字体: [ 大 中 小]
冠领律师事务所提示,我国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有钱同享,有债也必然共担。当然,如果钱不是共享的,债也不应由未享用的一方承担。近日四川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债务纠纷案,债权人因不能证明夫妻共同债务被驳回起诉。
2015年6月,李骏(化名)和相恋多年的女友萧晓晴(化名)步入了婚姻殿堂。一开始二人的婚姻生活如蜜里调油,可好景不长,婚后几个月李骏失业了。李骏这边事业受挫,而萧晓晴那边却是一帆风顺。她学历高,业务能力强,工作几年后职位连连高升,工资也越来越多。李骏心里也越来越不平衡。
萧晓晴对李骏的收入倒不甚在意,她还经常开解李骏,但李骏的“大男子主义”思想让他不能接受不如妻子,思来想去后他决定创业。他怕萧晓晴不同意,便瞒着妻子偷偷租了店面。2015年12月3日,李骏从杨淮处租得了一家底商,租赁期限从2015年12月3日至2021年3月31日。《商铺租赁合同》签订后,李骏便紧锣密鼓地筹备起开饭店的事宜。
饭店开业的时候萧晓晴才知道这件事,她和李骏大吵了一架,李骏没想到这成为了夫妻关系的转折点。由于经营不善,饭店的生意十分冷淡,到后来李骏已经付不起房租了。
2018年4月,杨淮将李骏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拖欠租金16.5万元。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李骏分九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拖欠租金支付完毕,如未按照协议中足额支付任意一笔,则杨淮有权要求李骏一次性支付拖欠和余下租金共27万元。
调解协议生效后,李骏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杨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其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不得不终结。这时,杨淮想到向萧晓晴追债,可让他出乎意料的是,此时萧晓晴和李骏已经离婚了。但杨淮认为李骏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开店的,欠的钱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萧晓晴也很委屈,李骏开店以来自己不仅没拿到一分钱,原本的积蓄还都被他拿去还债了。见萧晓晴态度坚决,杨淮一纸诉状将她告上法庭。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杨淮的起诉,这是怎么回事呢?
法院认为,杨淮主张萧晓晴应向其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理由是李骏出于为夫妻共同生活而经营饭店,按照民事诉讼举证规则,杨淮对此负有举证义务。但该饭店营业执照上登记为以个人形式经营,杨淮并无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李骏与萧晓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李骏个人财产清偿。
如何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债权人对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要尽到举证责任,比如夫妻双方均作为债务人签字的借条。如果只有一方签字,但另一方事后追认,也可认定为共同债务。
第二,如果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债权人对于日常家事范围内的债务一般无需举证证明。是否属于日常家事范围,应综合考虑双方的职业、收入、家庭人数和社会一般人的生活习惯等。夫妻另一方持相反意见的,需要举证证明。
第三,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李骏所负债务源于其个人经营饭店,而非夫妻共同生活,加之萧晓晴并未参与经营,杨淮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自然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驳回起诉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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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