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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673 字体: [ 大 中 小]
范坚强经营一家水果店,他的朋友老张负责帮他从批发市场拉货到店里,搬运、装车,直至运输至客户处并完成卸货,每月从范坚强店里赚点跑腿费。
一天,老张去搬一车西瓜,但由于范坚强店里西瓜太多,堆放得又很高,在拖拽水果箱时不慎造成堆放的西瓜垮塌,老张被砸伤。经住院治疗后,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老张认为,他是给范坚强干活才受伤,算工伤,范坚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范坚强认为,他和老张之间并不是雇佣关系,老张受伤是自己操作不当,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老张起诉至法院要求范坚强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但双方对事故发生都有过错,酌定范坚强承担60%的赔偿责任,老张自担40%的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本案中,老张与范坚强之间并非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范坚强只是要求老张帮他运送货物,然后支付报酬,运送的方式和人手均由老张自己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范坚强将西瓜堆放得太高,存在垮塌的安全隐患,是造成老张受伤的主要原因,所以范坚强存在过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老张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潜在的危险和安全隐患有基本的判断能力,在搬运西瓜时的拖拽行为引发了垮塌,应承担次要责任。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之间有以下具体区别:
首先,主体不同,雇佣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揽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
其次,权利义务不同,雇佣的权利义务是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而承揽的权利义务是承揽人如约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向其支付报酬。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而雇佣关系之间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撰稿人:朱嘉琪
文章类型:C
审核主编:董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