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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698 字体: [ 大 中 小]
2020年3月19日,河南某地管委会发布《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王女士家的房屋被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2020年5月16日,街道办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王女士不服该强制拆除行为于2021年2月26日以管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管委会答辩称,王女士主张的涉案房屋系街道办组织人员进行的强拆,对街道办强拆王女士涉案房屋的行为,管委会既未委托又未授权。2021年3月12日,王女士向法院提出追加街道办为共同被告的申请,法院追加街道办为共同被告后,街道办答辩称,涉案房屋是经王女士口头同意后进行的拆除,不属于非法强拆。有征地赔偿、农村房屋征地赔偿,征地赔偿标准需解决?欢迎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管委会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二、街道办自认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其强拆行为是否合法。有征地赔偿、农村房屋征地赔偿,征地赔偿标准需解决?欢迎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
一、关于管委会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庭审时,管委会明确指出,王女士涉案房屋的拆除主体系街道办,街道办也自认其独自实施了对王女士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据此认定街道办为本案适格被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谁行为,谁被告,谁负责”的资格确定原则,但不能推断出管委会直接参与或实施了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工作,王女士其将管委会列为本案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明显不当,依法应予以驳回。有征地赔偿、农村房屋征地赔偿,征地赔偿标准需解决?欢迎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
二、街道办的强拆行为是否合法问题
无论是以房屋征收或是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征收的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公告。纵观本案整个强拆过程,街道办并未履行以上法定程序。街道办以已征得王女士口头同意后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缺乏事实根据。由于本案涉案土地是集体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集体土地上附着物的拆除应在依法进行补偿的情况下进行拆除,即使要强制拆除,也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街道办没有强制拆除的职权。有征地赔偿、农村房屋征地赔偿,征地赔偿标准需解决?欢迎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2020年5月16日对王女士房屋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二、驳回王女士对管委会的起诉。有征地赔偿、农村房屋征地赔偿,征地赔偿标准需解决?欢迎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