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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691 字体: [ 大 中 小]
2021年2月22日,钱某将自己的车从公共停车位上开走时,明知李先生在后等待准备将车停于该车位,他仍故意用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占住车位不让他人使用。李先生看到后即和钱某争吵起来,李先生的儿子小李看到后也参与其中,争执中小李和钱某扭打在一起,小李、钱某二人被李先生分开,小李随后到路对面自家经营的门店内拿出拖把对冲上前的钱某进行殴打。在与钱某的扭打过程中,小李被钱某致伤,于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2月26日在偃师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花费426.3元。在将小李、钱某分开过程中,李先生被钱某致伤,于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3月1日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花费971.8元。出院后,李先生和儿子将钱某告上法庭。有民事纠纷、免费民事纠纷咨询,民事纠纷律师,民事纠纷调解?欢迎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钱某在纠纷中致伤小李、李先生,李先生据此起诉要求钱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对李先生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小李的合理损失确定为:1.医疗费426.3元;2.误工费按照上年度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282元的标准计算3天为:50282÷365×3=413.28元;3.护理费按照上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073元的标准计算3天为:49073÷365×3=403.34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50元的标准计算3天为150元;5.营养费按照每天20元的标准计算3天为60元;6.交通费按照每天10元的标准计算3天为30元,以上共计1482.92元。有民事纠纷、免费民事纠纷咨询,民事纠纷律师,民事纠纷调解?欢迎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
李先生的合理损失确定为:1.医疗费971.8元;2.误工费按照上年度河南省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9403元的标准计算6天为:59403÷365×6=976.48元;3.护理费按照上年度河南省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9403元的标准计算6天为:59403÷365×6=976.48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50元的标准计算6天为300元;5.营养费按照每天20元的标准计算6天为120元;6.交通费按照每天10元的标准计算6天为60元,以上共计3404.76元。钱某关于李先生非合适诉讼主体的辩解意见,因李先生是在将正在扭打的小李、钱某分开过程中受到伤害,其作为李先生提起诉讼并无不妥。有民事纠纷?欢迎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
本案事发的原因在于钱某先用其电动自行车抢占公共停车位。设立公共停车位的目的是方便市民停车,李先生在其不需要停车的情况下占用车位阻碍他人停车是导致双方冲突的诱因。纵观该纠纷全过程,小李致伤钱某,钱某也致伤了小李,小李对损害后果的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但钱某对损害后果的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二原告上述经济损失由钱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钱某对小李的赔偿数额为444.88元,对李先生的赔偿数额为1021.43元。有民事纠纷、免费民事纠纷咨询,民事纠纷律师,民事纠纷调解?欢迎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
法院最终判决:一、限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小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444.88元;二、限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李先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021.43元;三、驳回二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有民事纠纷、免费民事纠纷咨询,民事纠纷律师,民事纠纷调解?欢迎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