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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7 15:07:4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769 字体: [ 大 中 小]
广东深圳的廖先生于2023年3月18日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范格瑞律师担任其离婚纠纷案代理人。
特此公告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3年3月18日
北京冠领律师以过硬的法律专业素养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力以赴的优秀职业素养而闻名,受到了大量委托人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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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格瑞律师
律师简介:
范格瑞律师,法学学士,2018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现就职于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经验,通过多种方式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
执业领域:
诉讼业务领域,擅长民商事法律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建设工程及房地产纠纷、公司法律事务;非诉方面,擅长法律风险预防及处置、政府及企业法律顾问、法律尽职调查等。
普法链接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关系如何解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欠缺民事行为能力,其诉讼只能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是代理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离婚行为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原则上属于不能代理的事项范畴。
那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难道没有办法解除婚姻关系吗?当然不是。为了应对这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这一规定,在符合限定条件,如配偶一方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时,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配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首先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待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依照程序取得监护权后,才能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