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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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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广东深圳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2023-11-08 15:12:2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29 字体: [ ]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这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日前,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李虹律师就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该案经李律师辩护,公诉机关最终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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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勇强是广东深圳的居民,原本从事数码产品销售工作。一个偶然的机会,胡勇强接触到了“翻新”手机的方法,遂决定以此“创业”。2010年年初,胡勇强开始以低价回收旧手机,并在第三方工厂购买相关零配件。材料准备齐全后,胡勇强将旧手机中陈旧、破损的零部件以及手机外壳拆下,换上自己准备好的新零配件,将二手手机翻新成新手机对外出售,从中赚取利益。

  这份“工作”并未持续多久,胡勇强便被公安机关找上门来。公安机关从胡勇强的住处查获已经翻新完成的品牌手机一百余部,以及一些手机配件和一批二手手机。经被侵权公司鉴定,上述翻新手机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总价值5万余元。胡勇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见胡勇强被公安机关带走,他的家属决定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遂委托了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李虹律师代理此案。

  李律师接案后,立即向胡勇强的家属进一步了解具体案情。同时,李律师整理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取保成功后,李律师将办案重点放在胡勇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上,并针对性地展开一系列材料搜集与分析。经案情分析,李律师认为胡勇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遂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辩护,并将其整理成文字材料向检察院提交:

  其一,公安机关认为胡勇强的涉案金额为5万余元,此金额认定有误。李律师对胡勇强翻新手机所涉及的货物价格进行整理,发现与公安机关认定的涉案金额有较大出入,公安机关调查事实不清,认定金额有误。

  其二,胡勇强的行为不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实际上更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的犯罪构成,但胡勇强的涉案金额不大,并未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起刑点,故不构成此罪。

  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然认为胡勇强翻新手机的数量的证据不足,非法经营数额存疑,且本案未达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胡勇强不起诉。

  本案中,李律师从犯罪构成入手,详细整理胡勇强涉案金额,从中发现证据不足,公安机关认定金额有误的事实,最终使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意味着胡勇强不会留有案底,他的合法权益终得维护。(文中人物除办案律师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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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李舒婷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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