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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0 09:56:49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38 字体: [ 大 中 小]
2022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李向民诉甲、乙、丙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赵红雨律师代理原告李向民出席了诉讼。经过冠领律师的努力,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甲公司限期给付李向民奖励款8000元。冠领律师代理的这起案件至此圆满结案。
李向民是一名货运司机。2021年6月,乙公司联系李向民,介绍说正在招聘滴滴货运司机,并通过口头和微信说明了相关奖励机制:除贴完车贴的固定奖励外,每个月完成任务还有额外奖励款。李向民随即加入并下载了相关客户端APP,注册成为平台签约货运司机。后李向民达到奖励机制的拿奖条件,并多次与滴滴货运的工作人员及客服沟通奖励情况,均未获得任何正面答复。
李向民对此感到十分气愤,找到乙公司要求其进行赔偿,也被乙公司拒绝。
无奈之下,经人介绍,李向民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希望律师能帮助自己要回应得的奖励款。冠领律所经过研判后接受了委托,并委派在合同法律领域经验丰富的赵红雨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仔细研究了委托人注册成为司机时签订的信息平台协议,对奖励机制的计算方法及李向民的任务完成情况逐一进行对比,并先后确定了与平台运营有关的甲、乙、丙三家公司。为了最大可能实现委托人的合理诉求,冠领律师以上述三家公司为被告,代理委托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三家公司对支付李向民奖励款承担连带责任。
2022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诉讼过程中,乙公司辩称:其与李向民之间无任何合同关系,仅为司机和平台之间提供沟通桥梁、协助二者沟通,不应承担责任。丙公司辩称:其仅提供网站开发、计算机技术和服务,不参与平台网约车运营,滴滴货运业务的提供方是甲公司,丙公司并非适格被告。
甲公司辩称:其与李向民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只是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为托运人和承运人提供信息,促成双方通过平台达成货运服务;所谓司机奖励款没有法律依据,且李向民7月有一笔消单,没有完成0消单任务,因此不发放奖励费用合情合理。
对此,冠领律师指出:
1、李向民获得奖励的条件系合同写明,此条款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2、7月李向民已经达成相关奖励条件,虽有一个消单,但订单详情显示系联系不到客人,此不应算作有责消单,故甲公司应向李向民支付奖励款。
法院最终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甲公司限期给付李向民奖励款8000元。李向民对这一结果非常满意,案件至此迎来一个圆满的结局。(除办案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