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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0 11:37:5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526 字体: [ 大 中 小]
2020年,李致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还签订了一份附条件的《竞业限制协议》,但在今年离职时,由于公司的失误,迟延达成协议生效条件,瑕疵履行协议内容,引发了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的争议。近日,这场纠纷在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下,通过多方沟通,顺利达成调解。
李致远在2020年经过应聘,与上海东恂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东恂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担任该公司研发部的经理。同一天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李致远离职时,东恂公司如果要求他履行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应不晚于其离职当日向其发出《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或双方在离职交接文件中确认他需承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同时,协议中还明确约定,如果东恂公司在其离职当天未做到上述两点则视为放弃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022年3月10日,李致远与东恂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当天东恂公司并未提及竞业限制之事务。等到3月22日,东恂公司才以邮件方式向李致远发送了《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次日,该公司又以邮寄方式发送了上述文书并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
李致远认为东恂公司未及时发出《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则视为《竞业限制协议》已解除,他已不存在竞业限制义务,但东恂公司却在此时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李致远来到了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和委托。在民商事诉讼领域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王文文律师和姚宇律师承办了此案。
冠领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迅速形成了办案思路。首先确定《竞业限制协议》是一份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因东恂公司在李致远离职当天并未达成生效条件,因此该合同并未生效。再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冠领律师向东恂公司发送了确认竞业限制解除的律师函,但该公司却回复了一封警告函。因为这场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冠领律师随后代理李致远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却被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面对此情况,冠领律师便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冠领律师与东恂公司进行了多轮沟通和协商,又与法官讨论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最终成功说服东恂公司接受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并免除李致远的诉讼费用。
对于这个处理结果,李致远非常满意,在多次表达感谢之后还向两位律师送来锦旗致谢。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