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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0:40:09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1 字体: [ 大 中 小]
2022年7月至8月,湖南娄底女子张某与他人合谋,通过招揽人员充当“贷款人”,并利用伪造的银行流水、厂房租赁合同等虚假材料,向深圳某银行支行申请贷款。贷款发放后,资金被迅速转移并私分,导致该支行遭受巨额经济损失。张某因此被公诉机关指控犯有贷款诈骗罪,涉案金额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不久前,在冠领律师的专业辩护下,案件迎来对张某有利的结果,张某最终获判的刑期得以显著缩短。
面对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峻局面,张某的家属紧急委托了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在初步研判案情后,决定指派江昊晨律师担任张某的辩护人。家属向律师陈述,张某仅按照朋友何某的请求提供账户,对诈骗事宜并不知情。此外,张某还需独自照料患有先天性软骨发育不全的儿子,因此迫切希望律师理清案件事实,尽量争取从宽处理。
接受委托后,律师立即研读全部案卷材料,包括复杂的银行流水记录、多名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通过反复比对和逻辑分析,律师敏锐地发现公诉机关指控张某“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的核心证据不足主要依赖同案犯何某的单方指认,且与其他关键证据(如贷款经办经理的证言、部分贷款人的辨认笔录)存在矛盾。尤其是在辨认环节中,其中一位贷款人两次均未能认出张某照片,与其声称曾在银行见过张某的证词相左。
律师通过多次会见张某,深入了解了案件细节。基于详实的证据分析和张某的陈述,律师认为指控张某构成贷款诈骗共同犯罪并承担全案责任缺乏充分依据,其行为性质更符合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且主观恶性较低。随后,律师迅速制定了核心辩护策略:一是切割张某与其他被告人的共同犯意,尤其强调其仅涉部分贷款;二是争取认定张某为从犯;三是针对指控金额提出异议。
围绕上述策略,律师撰写了逾万字的辩护意见,并与办案机关进行了多轮专业沟通,充分阐述了证据中的矛盾点和合理怀疑,着重强调了“疑罪从无”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原则。
在法庭辩论环节,律师结合《刑法》第193条关于贷款诈骗罪的规定,进行了深入的法理分析:
首先,构成该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贷款的行为。本案中,张某虽提供了收款账户,但并无证据证明其与何某等人就整个诈骗计划存在事前通谋或共同犯意;
其次,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张某在何某、刘某主导的犯罪组织中,没有参与策划、组织贷款诈骗,没有寻找“贷款人”、伪造关键材料或主导分赃。其仅在其中一个环节中,应何某个人请求联系他人提供账户,作用有限,依法应评价为从犯;
再者,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涉案金额达“数额特别巨大”缺乏事实基础,其实际关联的仅为其中一笔60万元的贷款,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最终,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采纳冠领律师观点,认可张某的从犯地位,依法将涉案金额核减为“数额巨大”,并在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后,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这一结果显著区别于主犯刘某获判的十一年刑期,充分体现了冠领律师辩护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同时,此案凸显了在复杂刑事案件中,律师凭借精细入微的证据分析和严谨周密的辩护策略,能够有效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目标。
撰稿人:许少清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