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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3 11:53:5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529 字体: [ 大 中 小]
房屋出租、转让、继承、户口迁移都离不开不动产权证,面对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纠纷该如何应对?近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因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引发的案件迎来了胜诉的消息,委托人因未及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所造成的损失得到了合理的赔偿。法院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构成违约,应支付吴女士逾期办证违约金。
吴女士于2012年9月出资670余万元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套房产,合同约定: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30日内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但是直至2022年吴女士提起诉讼,该房地产公司始终没有为吴女士办理不动产权证。
花几百万买房,结果却迟迟拿不到房产证。着急的吴女士与房地产公司多次交涉无果,无奈之下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李宁律师、石立莹律师接办此案。
庭审中,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
1、因案涉房屋所在小区内原本规划为地上车位的区域改为绿化与景观用地,致使未通过相关部门的规划验收,导致涉案房屋所在楼栋至今未取得产权初始登记。自2016年起公司也在着手恢复小区地上停车位,但遭到小区大多数业主的集体抵制,因而无法恢复而不能办理产权初始登记。
2、吴女士在2020年已经起诉要求过2017年8月11日至2020年9月28日的房屋逾期办证违约金,该时段违约金已达到50多万元,本次诉讼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
对此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出:
一、吴女士与被告房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30日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二、涉案房屋的实际交付时间为2013年11月15日,依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最晚2015年11月15日向吴女士交付证书。被告公司认可其违约行为,且自2020年9月29日之前的违约金已经依法向吴女士支付。
三、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公司仍未按约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其行为严重违反双方约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要求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于法有据。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主张,判决: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女士房屋逾期办证违约金(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实际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每日按已付房款673万元的万分之零点八计算)
针对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违约责任规定,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付息,参照标准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冠领律师在此提醒:在商品房买卖交易中,一定要注意证据的留存,包括认购书、购房合同、开发商书面通知、照片、录像等等,以备维权时所用。
撰稿人:王子琪
审核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