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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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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人未按约回购债权,冠领律师出庭力辩助受让人止损

2022-08-25 18:21:4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88 字体: [ ]

  “我们约定了一年的转让期限,现在已经到期了,债务人不还款,转让人也不赎回转让款,刘律师,我该怎么办啊?”杨华带着困惑向刘淑媛律师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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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来,事情是这样的。2018年5月3日及2019年3月10日,家住北京的杨华与李强签订《债权转让及居间服务协议》,双方约定,李强将自己享有的77万债权转让给杨华,转让期限为一年。杨华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了债权转让价款。可是,债权转让期限届满后,债务人却无法履行偿还义务,该债权已经无法全部收回。

  根据李强和杨华的协议约定,李强本应该按照原有价值赎回该转让款,可是却没有按期赎回。如此一来,杨华就遭到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无奈之中,杨华联系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当天,冠领刘淑媛、张东律师热情地接待了他。两位律师经过专业分析,给出了合适的解决方案,杨华听到律师的解答后心情豁然开朗,也增强了对冠领律师的信任感,顺理成章地委托两位律师代理他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法庭上,李强辩解:

  第一,回购合同约定的回购期限是一年,债权回购已过期;

  第二,起初自己同意回购,但杨华不满意自己的支付速度,便自行起诉债务人。自己也对杨华进行了配合,视为双方的回购合同已经协商作废。

  第三,自己愿意代为诉讼债务人,执行回款支付给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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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李强的辩解,冠领两位律师指出:

  首先,双方约定的是债权转让期限,并未约定回购期限。李强主张的债权转让合同一年期限已届满,抗辩回购已经过期的意见不成立。

  其次,李强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起诉债务人和回购条款的排他性,所以起诉债务人的行为不能免除其回购义务。况且,免除回购义务系对合同的变更,李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协商一致对免除回购进行重新约定,所以,不能免除李强的回购义务。

  最后,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李强和杨华约定债务人不能按时在债权转让期间承担偿还责任的,要求李强按约赎回债权,有相应的依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两位律师的部分观点。根据《合同法》(案件发生时《民法典》尚未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判决:

  1、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杨华债权回购款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2、如李强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刘淑媛、张东两位律师在案件办理中展现出兢兢业业的品质得到了当事人杨华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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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杨佳钰

  审稿主编: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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