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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4 10:39:1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644 字体: [ 大 中 小]
都说攒首付吃苦,还房贷吃土,买下一套房,还款30年,这几乎是人人皆知的事情。可若是辛辛苦苦供下来的房子,最终却被他人分走一大半,还贷人该怎么办呢?
1989年,杜金城(文中人物除律师外均为化名)和王玲登记结婚。两人苦心经营十余年,终于小有积蓄,交了首付,在北京买了一套房子。然而或许是房贷压力太大,有了固定住所后,两人反而矛盾不断,2012年8月27日,两人协议离婚。虽说是离婚了,但两人仍共同居住,也就未对房屋进行财产分割,只是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大居室归王玲所有,小居室归杜金城所有,物业费、供暖费由王玲承担,房贷由杜金城继续偿还。
2021年12月,经杜金城同意,王玲将这套房屋卖给了李立龙,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房屋售价393万,出卖方应在办理房屋不动产转移之日起后60日内,将户籍迁出,否则应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且仍负有户籍迁出的义务。
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李立龙在房屋成交总价中留存了10万元,作为户口迁出保证金。
李立龙向王玲交付383万元后不久,王玲表示可以给杜金城150万元,并很快就给了他35万元,然而剩余款项却一直拖着不给。
王玲称,因杜金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迁出户籍,导致李立龙只支付了383万,所以现在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不排除合同被解除的风险。另外,两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已对房屋所有份额作出约定,根据大小卧室所对应的房产份额,王玲约占66%,杜金城约占34%,卖房款也应按此比例分配,考虑到夫妻情分才同意给前夫150万元。不过,两人离婚后仍同居生活,至今已有十年,杜金城还需要给她30万元的同居析产款,扣掉此款及已支付的35万,王玲表示只能再给杜金城85万元。
明明谈好是150万元,又被硬生生降到120万元,这让杜金城如何接受?他认为自己承担房贷,对房屋的贡献更大,只是考虑到夫妻情分及孩子,才愿意仅分一半房产,可换来的却是王玲的得寸进尺。不愿意再退一步的杜金城最终决定委托律师帮他诉讼维权。
他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了解诉讼事宜。当尚炳起律师和王宁律师为他层层剖析案情,讲明他诉讼维权的有利角度后,他心中那份关于《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隐忧也悄然散去,于是杜金城顺势委托两位律师代理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两位律师做出初步维权方案后,又到案涉房屋进行现场勘查,了解到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06.99平方米,其中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为14.08平方米,并据此进一步完善了维权方案。
法庭上,两位律师指出: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案涉房屋系杜金城与王玲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出售后,卖房款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存款分割,如今该房屋已转移登记至李立龙名下,卖房款已由王玲收取,杜金城向王玲主张卖房款理由正当,应被支持。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可由协议处理。杜金城与王玲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房屋的大居室归女方所有,小居室归男方所有,该约定属于双方对房屋大小居室所有权的处分,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为合法有效。而未约定的客厅、卫生间部分,本应按照房屋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但杜金城考虑到夫妻感情和孩子,表示愿意仅分一半。
综上,根据大小居室的测算面积计算,杜金城应享有案涉房屋44.14%的份额,对应卖房款金额为173万余元,扣除王玲已经支付的35万元及李立龙的10万户口迁出保证金,王玲还应给付杜金城售房款12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王玲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杜金城卖房款128万余元。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