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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8 16:08:0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527 字体: [ 大 中 小]
林至鹏(文中除律师外皆为化名)是一位工业设计师,他耗费心血设计的车间图被北京的文华公司使用,对方却拒绝支付其相应的报酬。林至鹏将此案托付给冠领律师张培培,一审胜诉后,文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张律师继续代理此案,再次胜诉!
林至鹏在工业设计方面小有成就,经常有公司找他合作,包括文华公司。余翔是文华公司南科项目负责人,添加林至鹏为微信好友,和林至鹏沟通包括南科项目在内的多个项目的具体履行和劳务报酬。工作完成后,林至鹏把关于工作内容和付款明细的文件发送给余翔,但文华公司只支付了其中的一部分。林至鹏多次催促,余翔让其多等一段时间,自己已经向公司催款。等候几个月无果后,林至鹏找到冠领律师事务所,将此案委托给张培培,希望能要回自己应得的报酬。
张律师接到此案后认真分析案情。鉴于林至鹏并未与文华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张律师建议将他与余翔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聊天记录涉及时间广,内容繁多,张律师仔细整理分析,提取有用信息。张律师计算出文华公司还未支付的报酬,撰写起诉书,将文华公司起诉至法院。
一审时,张律师指出:
一、林至鹏与文华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余翔在与林至鹏沟通期间,一直代表着文华公司支付部分款项,也有相关文件证明余翔是文华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并且文华公司已经接收林至鹏的工作成果并使用。因此余翔可以代表文华公司与林至鹏合作并订立合同,林至鹏和文华公司之间成立技术服务合同关系。
二、林至鹏和文华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义务。林至鹏已经依照约定向文华公司提供技术服务,交付工作成果,因此文华公司也应当依约支付给林至鹏相关款项。合同虽然未约定价款,但是当林至鹏发送工作内容和应付款项给余翔时,余翔并未提出异议,催款时余翔也并无异议。扣除已支付款项,文华公司还应支付15.5万元。
三、因合同未约定支付期限,林至鹏有权随时要求文华公司支付。从林至鹏第一次发送付款明细起的一个月后开始计算利息。
张律师的主张于法有据,法律最终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一审后,文华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文华公司主张:
一、微信聊天可能被删除,不能作为证据,不承认技术服务合同已成立。
二、即便合同成立,也不能以林至鹏单方面制作的费用明细作为定案依据。因林至鹏未向文华公司主张过款项,利息应从起诉时计算。
对于文华公司二审时的辩驳,张律师早在一审时便已经作出反驳,对方没有证据证明聊天记录有删除部分,因此聊天记录真实有效;余翔可以代表文华公司与林至鹏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余翔未对林至鹏发送的费用明细提出异议,并表示尽力催款,故金额已达成一致意见。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文华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在执行程序中,张律师代理林至鹏,配合法院,将所有款项执行到位。张律师的努力为当事人要回了辛勤工作的血汗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陈婉燕
审核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