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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1:35:5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15 字体: [ 大 中 小]
2024年初,东莞某民营企业家蔡某因被下属指控涉嫌强制猥亵罪,被东莞市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批准逮捕,后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本案除被害人单方指认外缺乏直接物证,且关键《谅解书》效力存疑,在冠领律师的专业辩护下,案件迎来转机。
蔡某被羁押后,其家属对企业经营受阻及案件进展深感忧虑,随即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支持,律所指派律师江昊晨担任蔡某的辩护人。律师接案当日即组建专案小组并展开卷宗分析,经专业研判发现案件证据链存在重大瑕疵。为保障蔡某合法权益和企业正常运营,律师团队决定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以避免不当羁押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律师在了解大致案情后指出,依照《刑法》第237条的规定,强制猥亵罪以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违背他人意志实施猥亵为构成核心。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中强调,该罪认定需严格考察强制手段与违背意志的双重要件,尤其需警惕熟人关系背景下指控的复杂性。实务中若仅有被害人陈述而无其他客观证据,如伤痕鉴定、视听资料、目击证言等材料予以印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之规定,难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其一,双方系上下级关系,指控行为发生于工作场所但无时空闭环证据,强制手段的认定需结合双方日常互动模式审慎判断;其二,所谓《谅解书》由第三人私下达成,未获蔡某追认,根据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140条,此类未经核实的和解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更不能等同于认罪;其三,事发后双方仍维持正常工作接触长达两周,与猥亵犯罪常伴随的关系破裂特征相悖,存在重大合理怀疑空间。
接受委托后,律师前往东莞展开攻坚。首次会见时,蔡某坚称从未实施猥亵行为,并揭露被害人曾多次向其借款未果的情况。律师团队立即调取双方微信转账记录及公司财务凭证,证实被害人案发前一周确有五万元借款请求被拒。在向检察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过程中,承办检察官最初坚持认为被害人陈述构成案件核心证据。律师提出三点质疑:首先,若强制猥亵行为确实存在,为何涉案双方次日仍能正常进行工作对接;其次,《谅解书》为何由非当事人签署;最后,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检察院“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明确指出羁押措施应当作为例外情形而非普遍原则。
在二次沟通环节,检察官强调谅解书能够体现犯罪嫌疑人悔罪态度。律师迅速作出回应,提交了蔡某亲笔签署的情况说明,明确指出该谅解书系被害人与第三人签订。更为关键的是,律师创新性地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同时结合蔡某二十年无违法记录的诚信表现,以及其企业经营涉及百余名员工生计等实际情况,充分论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完全能够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经过专业而全面的法律论证,检察官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
经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严格审查,认定本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证明体系,且蔡某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2024年3月,检察院依法作出不予羁押决定,蔡某在律师见证下签署取保候审文书。
撰稿人:李晓雯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