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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10:37:3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1 字体: [ 大 中 小]
2024年12月12日,广东省东莞市某理发店内,孙某陪同妻子讨要欠薪时,因与店长陆某发生争执,冲突中致陆某轻伤二级。案发后,孙某被东莞警方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被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冠领律师介入辩护,通过精准法律分析及有效沟通,最终推动东莞市第一市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发次日清晨,孙某家属在亲友陪同下来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指派律师肖屹航担任孙某的辩护人。家属对案件可能引发的刑事责任问题深感忧虑,迫切需要专业法律团队的支持。律师接案当日即与办案机关对接,迅速安排会见孙某,详细了解案情细节,并调取案发监控、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针对孙某主动投案、积极赔偿的情节,律师明确将“情节轻微”作为核心辩护方向,同步启动刑事和解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轻伤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实施伤害的具体手段、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案发后的认罪态度。
本案中,孙某的行为虽客观上造成轻伤二级,但具有以下特殊性:其一,行为系临时激愤引发,无预谋或持械情节,区别于蓄意伤害;其二,损伤部位非传统致命要害,且冲突中双方互有肢体接触,孙某手部亦受轻微伤,反映冲突的突发性与对等性;其三,孙某主动投案并全额赔偿,额外放弃追索2.8万元债权,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之规定。律师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论证“微罪不诉”的合法性,强调司法应兼顾修复社会关系与刑罚谦抑性,避免机械适用罪名。
案件办理初期,办案机关认为轻伤二级已达刑事立案标准,初步倾向起诉。律师迅速展开多维突破:首先,梳理现场勘验记录,指出监控显示孙某未率先动手,冲突系言语升级引发;其次,提交法医鉴定细节,证明陆某创口为皮肤表浅损伤,未危及器官功能,损伤实际影响有限;最后,深入挖掘工资纠纷背景,向检察机关说明孙某行为的偶发性与情绪驱动性,淡化主观恶性。
为促成和解,律师多次与被害人沟通,最终以7000元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书面谅解。针对检察机关对“情节轻微”标准的质疑,律师援引最高法类似案例,论证“临时冲突+积极补救”可适用不起诉。期间,检察官一度以“手段恶劣”为由驳回意见,律师随即补充提交学术观点,指出“抓扯下体”在司法实践中多被归类为伤害手段,而非猥亵或侮辱,其严重性需结合损伤结果综合判断。经三轮法律意见书交锋及两次当面沟通,检察机关逐步采纳辩护观点。
2025年1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其行为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情节轻微且社会矛盾已化解,无追诉必要。本案的妥善处理,一方面为孙某避免了一场牢狱之灾,另一方面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在裁量过程中秉持的温度与理性。
撰稿人:李晓雯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