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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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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代理北京房产抵押合同纠纷案终审胜诉

2022-07-27 17:44:5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616 字体: [ ]

  王女士父母留下的房产被侄女擅自过户,并向信托公司进行了抵押担保。王女士起诉撤销了侄女所持房产证后,又希望通过诉讼解除抵押,拿回房产。该案历经波折,才在冠领律师的介入下,获得发回重审的一审胜诉判决。然而信托公司却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冠领律师不负所托,再获胜果,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信托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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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亲去世前不久,王女士才发现,其早在2008年就将家中房产以远低于市价的20万元价格“出售”给了侄女小梅,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该房屋虽由父亲居住,实为父母婚内共同房产,母亲去世后,房屋应由父亲和王女士姐妹共同继承,父亲并无擅自处分权利。为此,王女士起诉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又通过行政诉讼,撤销了侄女小梅所持房产证。

  可是在这期间,小梅却将该房产向某信托公司进行了抵押担保,获得的375万元贷款使用一空。王女士为拿回房产,将信托公司和小梅起诉至法院。然而一审法院基于房产证的公信效力和善意取得制度,并未支持王女士解除抵押的诉请。王女士无奈之下,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孙云霞、肖坤律师提起上诉,案件得以峰回路转。

  鉴于此案已走到二审程序,不容有失,两位律师全面复盘,悉心应对,案件获得发回重审机会,以及发回重审的一审胜诉判决——法院采纳孙、肖两律师意见,认定信托公司存在未实质审查借款人资质、未核实抵押物真实权利状况等过错,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不构成对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判令其协助王女士姐妹办理房屋解除抵押手续。

  但是信托公司不服,上诉称:在决定放款之前,已经审查了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确定其信用状况,审查其借款用途证明材料,如用款企业营业执照、实际控制人证明及《软件购销合同》,证明其为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将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信托公司亦核查了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并核查了抵押物的现状,要求借款人出具了《房屋状况确认书》《未婚/未再婚声明》《婚姻及财产权属情况保证书》,对房屋权属情况进行了相应的承诺,上述资料在核查时已能够充分证明抵押物的真实权利情况。信托公司应属善意取得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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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上次合作的良好效果,孙云霞、肖坤两位律师再次接受王女士委托,代理案件庭审,针对信托公司的上诉意见,一一指出其证明借款人资质的相关材料不完备;其与借款人协商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时,借款人及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房产已经涉及相关诉讼;信托公司上诉称其已对相关书面材料及证照作出审查,不足以表明其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最终,二审法院再次采纳冠领律师意见,认为信托公司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不构成对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判决驳回信托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冠领律师代理该案获得终审胜诉判决,成功维护当事人王女士权益,并赢得王女士的高度认可与赞誉。(除办案律师外,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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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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