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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1:16:2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5 字体: [ 大 中 小]
2022年12月,男子黄某在深圳市某路边发现一部遗落的手机,随后将其转卖获利。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5000元。2023年1月,黄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黄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在冠领律师的全力辩护下,法院最终采纳缓刑意见,案件取得关键突破。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黄某的家属通过多方咨询,紧急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律师潘俊明担任黄某的辩护人。家属反复强调希望律师尽快介入案件以争取轻判。律师接案当日即完成委托手续,次日安排会见当事人。会见中,黄某详细陈述了案发经过,并主动提及已退赔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律师意识到这些细节对量刑减轻的潜在价值,随即展开证据收集工作。
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分析道,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司法实践中,广东省对“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3000元以上。本案涉案金额5000元,恰处于量刑基准线的临界区间。
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指出,量刑时应综合考量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黄某系初犯,并未预谋犯罪,主观恶性较轻。此外黄某及时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此行为符合《刑法》第67条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法定情节。《刑法》第72条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等条件的,可宣告缓刑。律师通过对比近三年深圳地区的同类判例发现,存在退赃且取得谅解的情形下,缓刑适用率超过60%。这一发现为相关辩护工作提供了重要参照。
在案件办理初期,检察机关坚持提出实刑量刑建议。而律师经过深入研判后认为,案件突破的关键在于构建完整的从宽证据链。首轮沟通中,承办检察官指出黄某曾有行政处罚记录,可能影响缓刑适用。律师立即调取2016年的治安处罚决定书,证实该记录系行政拘留而非刑事前科,依法不属于累犯认定范畴。
随后,律师多次提交补充材料,整理被害人出具的书面谅解书以及手机回收人的退赔收据,并附上黄某在取保期间参与社区公益服务的证明。针对检方对“初犯”认定的疑虑,律师援引《刑事审判参考》第1231号案例,论证行政处罚记录不构成适用缓刑的法定障碍。
与此同时,律师指导黄某撰写悔过书,详细陈述犯罪动机系临时起意,并主动向法院预缴罚金以表示悔改诚意。在开庭前一周的关键协商中,律师提出“刑罚谦抑性”理论,强调短期自由刑可能割裂被告人的社会关系,反而不利于预防再次犯罪。最终,合议庭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确认缓刑适用的社会风险可控。
2023年2月,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黄某犯盗窃罪,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判决既维护了司法权威,又通过非监禁刑实现了个案矫正与社会效果的平衡。
撰稿人:李晓雯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