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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16:28:54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607 字体: [ 大 中 小]
“恋爱时的花销可以不计较,可约定的借款总该偿还!”李先生在恋爱期间,借给女友4万元购房款,基于信任未让对方出具借条,可分手后对方却以赠与为由拒绝还款。李先生无奈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近日,冠领律师代理这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获得胜诉,帮李先生拿回4万元借款及利息。
李先生与郭某曾是情侣。2019年8月,郭某以买房为由向李先生借款,李先生通过银行转账给郭某2万元,并在转账摘要处标注了“借款给郭某买房子”。次年5月,郭某因房贷周转困难再次向李先生借款,李先生又通过支付宝借给郭某2万元,但未对转账性质予以标注。而且他基于对女友的信任,两次借款均为口头约定,未要求女友出具借条。
事与愿违,李先生与郭某因感情破裂分手。李先生虽然家境普通,但并不是斤斤计较的人。他认为恋人相处,日常花销、送礼物自己可以多付出,但约定的借款郭某应该偿还,为此他多次向郭某主张还款。可郭某却称双方资金往来是基于恋爱关系进行的赠与,拒绝返还借款。李先生无奈之下,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咨询如何讨回借出的钱。
冠领范煌生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向李先生说明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借款行为发生时双方处于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资金往来的法律性质难以认定。一般而言,情侣之间小额资金往来会被认定为双方共同生活支出,“520”、“1314”等特殊金额的金钱往来会被认定为赠与。不过范律师认为本案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涉案款项属于借款性质,但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理应属于借款。因此,范律师接受李先生委托,代理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冠领律师思路清晰,指出原被告双方仅是普通恋爱关系,并不存在同居情形,该款项不可能是双方共同生活支出。两笔款项中,第一笔款项明确标注是借款,第二笔相同金额转账口头约定为借款,不可能是赠与。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无证据证明该款项不是借款的,应当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郭某全额返还原告李先生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
恋爱期间,恋人之间互相转款、发红包的情形十分常见。但对于钱款性质,一般既无书面凭证,也没有相应的明示说明,有时即便是借款,基于信任或碍于面子,也不会让对方出具借条。冠领建议对于恋爱期间的借款,在转款时要有明确的转款附言,并在微信、短信聊天中对转账性质予以确认,以免万一因此发生纠纷难以举证。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