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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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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广东中山帮信罪案依法助嫌疑人成功获得不予批捕决定

2025-04-01 14:22:4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 字体: [ ]

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程某因轻信自称“朱某”的陌生人可办理贷款,按照其指示注册公司并提供身份信息,后“资方”利用程某手机实施诈骗活动。案发后,程某主动向上海警方报案,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某分局以涉嫌诈骗罪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程某被拘留次日,其家属辗转联系到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所第一时间指派律师沈宏梅担任程某的辩护人。家属表示,程某系家庭唯一经济支柱,父母重病、孩子年幼,程某被捕令全家生计难以维系。律师接案次日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核实案件细节。程某反复强调,其全程未参与资金操作,仅因贷款需求被动配合扫脸验证,对“资方”的诈骗行为毫不知情。

冠领律师代理广东中山帮信罪案依法助嫌疑人成功获得不予批捕决定

律师在了解大致案情后指出,根据《刑法》第287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解释》第11条列举了七种推定“明知”的情形,2022年的“断卡纪要”进一步细化,明确仅当符合特定客观行为时方可推定主观故意。学术层面,该罪名的核心在于主客观相统一,即行为人需对犯罪活动存在明确认知。

本案中,程某虽提供身份信息并配合操作手机,但其主观目的是申请贷款。程某多次询问贷款进展,甚至在察觉异常后主动报案,表明其对“资方”的犯罪行为缺乏明确认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存在“明知”故意,亦不符合司法解释列举的推定情形。结合罪刑法定原则,若将过失行为类推为故意犯罪,将违背刑法的谦抑性精神。

冠领律师代理广东中山帮信罪案依法助嫌疑人成功获得不予批捕决定

办案初期,侦查机关认为程某名下的公司涉及多笔诈骗资金流转,其犯罪嫌疑重大。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梳理其与“朱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报案材料及银行流水,发现资金操作均由“资方”远程控制,程某未实际接触账户。律师随即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指出案件关键矛盾:无证据能够证明程某对诈骗行为存在主观明知,其扫脸配合仅为贷款流程中的一个环节,与诈骗犯罪并无直接关联。

然而,侦查机关坚持认为,程某提供身份信息的行为客观上为犯罪提供了帮助。为打破僵局,律师援引2022年“断卡纪要”第七条,强调“仅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而未获利,且无其他情节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并结合程某主动报案、未获分文利益等情节,主张程某的行为至多构成过失。经多次与检察官当面沟通,律师逐条驳斥“推定明知”的适用可能性,最终动摇了检方原有立场。

2025年2月,中山市第二人民检察院经审慎审查,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定程某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当日,程某走出看守所,与家人团聚,后续将配合案件进一步调查。此案不仅彰显了“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实践价值,亦为类似案件中主观故意的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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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晓雯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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