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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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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深圳股权转让纠纷案调解成功

2025-04-01 11:36:3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 字体: [ ]

深圳的郑先生是甲公司的隐名股东,其股份由另一股东孙先生代为持有。2024年,郑先生提出退股请求,孙先生拒绝返还郑先生的投资款。郑先生向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求助。冠领律师介入从中斡旋,成功帮郑先生拿回40万元钱款。

郑先生与孙先生合作设立了甲公司,并签订了协议。根据协议,郑先生投资40万元,获得甲公司相应比例的股份,这些股份由孙先生代持,郑先生成为甲公司的隐名股东。协议还规定,若郑先生选择退股,孙先生需返还郑先生投资款项。之后,由于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当郑先生要求孙先生退还其投资款项时,却遭到了拒绝。为此,郑先生求助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委派律师张弦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介入后,了解到郑先生40万的入股费用,是通过现金给孙先生的,且郑先生没有40万现金的取款记录。虽然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出资类型,可以包括现金,但是同时也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应当符合法定的出资形式要求,即将出资存入银行开设的公司账户,以使公司财产具有独立性,并可被识别为公司的责任财产。

基于此,律师分析认为,郑先生的出资并没有打入公司账户,如果主张借贷,郑先生缺乏实际向孙先生的借款证据,双方的没有借贷合意,同时双方又存在有入股协议,对此借贷主张走不通。若主张为返还投资款项,考虑到投资本身存在风险,是商业活动的常态,且需证明实际投资金额,此途径亦难以行通。按照股权转让的思路,涉及大额现金的使用,如果进入案件的实际庭审程序,法院一定会核实真实的出资情况,根据现有情况,则可陷入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本着减少风险的原则,律师反复和郑先生沟通,认为调解是解决本案的最佳方式。郑先生听完冠领律师的分析,表示同意调解。

随后,律师与孙先生进行了多次沟通,向孙先生释法明理,孙先生也本着合作伙伴不愿意亏欠的原则,同意向郑先生退还4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至此,案件的到圆满解决。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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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毛梦遥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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