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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16:16:0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664 字体: [ 大 中 小]
2021年8月,章秋(文中人物、公司均为化名)与河北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交纳了22.9万余元的首付款。后因宏业公司未尽到提示义务,导致章秋因不具备购房资格而无法取得案涉房屋。为此,章秋多次找到宏业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首付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却遭到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章秋委托冠领律师提起了民事诉讼。近日,该案经法院调解成功,双方《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宏业公司自愿返还章秋首付款22.9万元。
章秋是一个北漂,自大学毕业起就来到北京工作,从一个一穷二白的小姑娘熬到现在的公司中层,其中的艰辛自不必多说,但章秋都一一咬牙坚持了下来。说到北漂的困难,最让章秋不厌其烦的就是搬家,但碍于经济状况,她只能接受。
然而随着年龄的增长,想要拥有一个“家”的愿望像草一样在章秋的心里疯长,她越来越无法忍受搬家。既然无法在北京买房,周边城市也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打定主意后,章秋就开始在北京周边的市县寻觅“梦中情房”。
2021年5月,章秋看中了宏业公司开发的地产项目,在该公司销售人员的帮助下,签合同、支付首付款、办理贷款一气呵成,眼看购房的愿望就要成真,事情却陡生变故。在办理网签手续的时候,销售人员突然询问章秋有没有河北户口,或在河北交纳过社保,紧接着,章秋就得知自己没有购房资格,不能取得该房屋。
愿望落空,章秋认为宏业公司的责任不可推卸,于是多次找到该公司工作人员,要求退还购房款并赔偿其利息损失,但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章秋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提起了民事诉讼。
在法庭上,冠领律师指出,首先,因购房资格问题,章秋无法取得案涉房屋,该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理应解除,被告应返还章秋首付款。
其次,被告宏业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公司,应负担更高的注意义务,理应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对章秋是否具备购房资格进行审查,而非在章秋已经支付首付款并办理贷款后,才告知其不具备购房资格。因此,在本案中,宏业公司具有明显过错,应对章秋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本着切实化解纠纷的目的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各退一步,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宏业公司自愿返还章秋首付款22.9万元。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A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