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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广州盗窃罪案,为其争取到取保候审

2025-03-18 15:12:4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4 字体: [ ]

2024年5月至6月,广州市某区一农贸市场摊主肖某因多次以市场价向一名自称养狗场经营者的卖家购买屠宰后的狗肉,被广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以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认为,肖某所购狗肉可能系卖家通过盗窃所得,涉案金额累计数千元。同年7月,肖某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案件发生后,肖某的家属忐忑不安。其丈夫求助于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在电话中说道:“她就是个老实卖肉的,根本不知道狗肉有问题……”律所当即指派律师沈宏梅担任肖某的辩护人。次日,家属带着厚厚一叠微信转账记录和交易单据赶到律所,反复恳求:“请一定救救她!”

律师指出,盗窃罪的认定需严格满足《刑法》第264条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学术界普遍认为,构成盗窃罪的核心在于“非法性”与“明知性”,即行为人需明知财物系他人所有且无权处分,仍故意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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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本案中肖某的交易行为存在显著特殊性:其一,卖方主动宣称狗肉来源于合法养殖场,并出示屠宰后的成品,从外观上无法直接推断其来源非法;其二,肖某支付了合理对价,交易过程全程公开,说明其主观上缺乏“明知赃物”的故意。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即便标的物系赃物,若受让人基于合理价格善意取得,仍可对抗原权利人的追索。

这一法理在刑事领域同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明确指出,单纯购买赃物未参与上游犯罪的行为,不构成盗窃共犯。本案中,肖某既未与卖家共谋,亦未以明显低价收购,其行为更符合民事交易特征,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存在本质差异。

接受委托后,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肖某。面对当事人含泪反复强调“我真的以为他是正规养狗的”,律师敏锐意识到,证明其“无主观明知”是本案的破局关键。然而,办案初期遇到重重阻力。公安机关认为,肖某长期从事肉类销售,理应对货源合法性尽到更高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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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破僵局,律师一方面梳理肖某与卖家近半年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肖某多次询问卖家“是否有检疫证明”,对方均以“放心,绝对正规”搪塞,侧面印证肖某无犯罪故意。另一方面,律师走访农贸市场十余家摊位,收集同类狗肉交易价格数据,证实肖某支付金额符合市场行情,彻底排除“低价收赃”嫌疑。

与此同时,律师多次向检察院递交法律意见书,从“交易外观合法性”“善意取得抗辩”“社会危害性评估”三方面论证肖某不构成犯罪。面对检察官“为何不进一步核实卖家资质”的质疑,律师援引《食品安全法》强调,个体摊贩的审查义务限于查验产品合格证明,而非追溯养殖链条,最终打消检方疑虑。

经律师长达一个月的全力辩护,2024年8月,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肖某无社会危险性,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当日,肖某在家人陪同下签署取保候审文书。本案不仅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精准落实,更通过厘清民事交易与刑事犯罪的边界,为类案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冠领律师代理广州盗窃罪案,为其争取到取保候审

撰稿人:李晓雯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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