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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4 11:52:1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5 字体: [ 大 中 小]
2023年8月,张某向陌生男子提供名下银行卡、手机及支付账户,协助转移非法资金并刷脸验证,导致受害人被诈骗7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锁定张某,并于同年9月2在广东东莞市将其抓获。案件经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程序,最终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这起看似普通的案件,因涉案金额较大、当事人法律认知模糊,成为考验司法公正与律师专业能力的典型案例。
张某被刑拘后,其家属面对突如其来的法律状况手足无措。张某父亲经多方打听后选择向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求助,电话中他声音沙哑地说道:“孩子才20岁,这辈子不能就这么毁了……”律所随即指派律师吴宛霖担任本案代理人。律师接案次日即赶赴东莞看守所。会见室内,面色苍白的张某反复搓着双手,语句凌乱地叙述案情细节,眼神里交织着悔恨与恐惧。律师敏锐地察觉到当事人法律认知的严重缺失这个刚踏入社会的青年,竟不知出借银行卡可能构成犯罪。
律师指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量刑核心在于主观明知与客观危害的平衡。《刑法》第312条规定,行为人明知系犯罪所得仍实施转移、掩饰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可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名的认定,需严格区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尤其要明确“明知”这一要件的证明标准。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张某虽客观上促成资金转移,但其文化程度较低、社会经验匮乏,对犯罪链条缺乏完整认知。学术界通说认为,此类"工具人"角色的刑事责任应区别于职业洗钱者,需结合参与程度、获利情况综合判断。律师深入剖析《刑法》第27条关于从犯的认定标准,指出张某仅提供支付工具而未参与上游诈骗策划,更未建立稳定犯罪合作关系,其行为本质上属于被动辅助。
律师初次阅卷时发现,公安机关着重强调涉案金额7万元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但是并没有充分调查张某的主观认知情况。为突破困局,律师三赴湖南进行走访,获取村委会证明、学校教育记录等十余份证据,证实当事人长期生活在信息闭塞的偏远山村,高中辍学后即外出务工。
在第三次会见中,张某突然回忆起关键细节:转账时曾询问资金性质,对方以"游戏代练劳务费"搪塞。这一突破性陈述与微信聊天记录碎片相印证,成功构建"间接故意"的证据链条。面对检察机关"主观恶性较大"的指控,律师先后提交三份共计2万余字的辩护意见,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第146号指导案例,论证短暂、偶发的帮助行为不宜过度刑罚化。
庭审期间,公诉人着重强调了严惩网络黑灰产的司法导向。然而,律师指出,机械地适用重刑可能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举出当事人已赔偿1.5万元并获谅解书的事实。经过三小时的激烈辩论,审判长当庭采纳了律师提出的缓刑辩护意见。
2024年1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这份沉甸甸的判决书,不仅可以让青年迷途知返,更彰显了司法体系对个案特殊性的包容。
撰稿人:李晓雯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