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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广东广州寻衅滋事案,成功辩护委托人无罪获释

2025-03-11 14:41:24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1 字体: [ ]

2025年1月,广州市某区菜市场内,张某接到哥哥的求助电话,称因2000元债务纠纷遭和某殴打。情急之下,张某携做饭菜刀赶至现场,加入争吵后与和某发生肢体冲突。虽然张某全程未使用菜刀且主动投案,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

张某被拘次日,其姐姐红肿着眼眶冲进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原来,张某离异后独自抚养幼子,且双亲罹患脑梗、高血压需全天照料,全家蜗居农村自建房,生计全靠张某一人维持。家属得知消息后焦急不已,恳请律师“救救这个家”。律所当即指派律师沈宏梅担任本案代理人。律师接案当日即奔赴看守所会见,安抚张某情绪并梳理案情,一场与时间的赛跑就此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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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了解大致案情后指出,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需具备“无事生非、借故生非”的主观动机及“破坏社会秩序”的客观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因婚恋、债务等民间矛盾引发争执,若未蓄意扰乱公共秩序,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回归本案,张某行为呈现出三重“非典型性”。其一,张某的动机是源于亲属受侵害而产生的临时激愤,并非主动寻求冲突;其二,张某虽持刀到达现场,但在整个过程中弃刀未用,仅是徒手拉扯,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其三,冲突被局限于特定的债务纠纷范围内,并没有波及市场的正常经营。

法理上,张某的行为更贴近《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普通斗殴,与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要件存在本质差异。律师强调,机械套用罪名将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亦有违“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改革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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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份不予批捕意见提交后,检方提出质疑:持刀前往现场即证明其具有暴力倾向,自首是否仅为减轻罪责?为应对这一质疑,律师连夜调取市场监控,逐帧分析画面。监控显示张某到达现场后即将菜刀抛至角落,全程仅以肢体阻拦和某,此证据清晰地印证了“工具未用”这一关键细节。

之后,为取得和某书面谅解,律师携张某家属三度登门致歉。但侦查机关认为,“已造成轻微伤,即便取得谅解也不影响构成犯罪”。于是,律师转而援引《刑事诉讼法》第81条,强调“无社会危险性”这一核心要点:张某的家庭极度依赖其经济支撑,潜逃可能性趋近于零;并且张某自首后反复忏悔,再犯可能性极低。

“司法政策绝非口号,而是衡量个案正义的标尺!”在检方有所犹豫时,律师将最高检“少捕慎诉慎押”的典型案例当作有力依据,直言类案不捕率超过60%,并且提交了类案检索报告。一周之内,律师与检方共进行三次会谈,从法条谈到政策,从证据谈到伦理,层层深入,最终促使检方的态度有所松动。

2025年2月,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张某无社会危险性,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次日,公安机关解除刑事拘留并变更强制措施。一月后,因当事人积极履行赔偿协议且情节显著轻微,警方依法撤销案件。

冠领律师代理广东广州寻衅滋事案,成功辩护委托人无罪获释

撰稿人:李晓雯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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