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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15:03:4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779 字体: [ 大 中 小]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汽车相撞的危险后果人皆尽知,电动车之间的磕磕碰碰造成的伤害也不容小觑。江苏的翟女士便经历了一场肉体与地面的博弈,所幸自己伤势不重,但是与她相撞的赵某却没能免受皮肉之苦,事后便将翟女士告上了法庭。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面对赵女士提出的16万赔偿费用,翟女士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委托张玉林律师和贾江岩实习律师为其代理应诉。近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翟女士仅需赔偿不到6万元,并驳回了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9月某一天早上,翟女士骑电动三轮车出门时,在十字路口撞上了用电动自行车送孩子上学的赵某。当时双方车速都非常快,相撞后难以掌握平衡摔倒在地,两车损坏,骑车人也都被摔伤。但是由于电动自行车的稳定性更差,且赵某车上载有孩子,所以她伤势更重,到医院住院治疗后,赵某被认定为残疾。在此情形下,赵某认为事故责任在翟女士,但是她却未进行赔偿,故将翟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她支付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6万元。
翟女士对赵某的诉讼请求表示不满,出现车祸并非一方的责任,总不能谁受伤较轻就认定谁有错吧,更何况对翟女士来说16万并不是一笔小数目。虽然事故发生时情况混乱,翟女士无法判断责任在谁,但是她确定,赵某骑车的速度非常快,直接从十字路口冲出来,让人反应不过来,所以赵某存在明显的过错,应该承担部分的责任。
并且,翟女士在去医院了解情况后得知,造成赵某残疾的原因不单单是车祸,她本来肩膀就有伤。而且在事故发生后,主张残疾的赵某仍自己搬运物品,说明不影响正常生活。所以,翟女士主张即使自己承担主要责任,需要赔偿的金额也要酌情减少。
接受翟女士的委托后,张玉林律师和贾江岩实习律师对视频影像资料进行了反复的分析,以高度的工作热情和过硬的专业知识为翟女士减轻赔偿的负担而忙碌着。在庭审中冠领律师主张: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第一,本案发生于2020年9月,为《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适用于《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本案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翟女士应负主要责任,但是原告赵某也需要负部分责任,结合案件事实情况,被告翟女士应当仅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第二,原告赵某提出的误工费,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其日收入为200元\天,故此,根据其生活在城镇的事实,应当参照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误工费进行计算。
第三,原告实际支出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支具吊带费和交通费共计16万余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根据被告翟女士对原告赵某损伤结果所起到的作用,翟女士应当向其支付赔偿金共计5.7万余元。
最终,江苏省新沂市法院采纳冠领律师意见,作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损失共计5.7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很多交通事故中,无责或承担次要责任的一方在损害赔偿上会掌握一定的主动权,很多人也因此滥用自己的权利。但是,无论是在以前的《侵权责任法》,还是在现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都对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例如本案,属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一般规定和损害赔偿的章节中,针对如何认定侵权责任和如何进行损害赔偿,都有详细可参照的条文。
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请坚持一切以人身安全为首的原则,受伤先就医,有余力保留相关证据。然后再进入索赔或者赔偿的程序,做到该赔偿时不退缩,该维权时积极应对。而遭遇不合理的索赔时,也要及时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撰稿人:袁小倍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