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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广东深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取保候审成功

2025-02-17 15:30:34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0 字体: [ ]

2024年10月,云南籍女孩田某在网络兼职中向陌生人出租手机ID和QQ账号,收取微薄报酬,却因对方涉嫌犯罪被牵连。其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深圳警方刑事拘留。

案件发生后,田某的哥哥连夜从云南赶赴深圳。面对妹妹突然被拘留的情况,他手足无措,辗转联系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梁海峡律师。“梁律师,我妹妹什么都不懂,她只是想赚点零花钱啊!”电话里,田某哥哥声音哽咽。次日清晨,他带着一叠材料冲进律所,反复强调:“她才21岁,身体还有病,求您一定救救她!”梁律师当即接受委托,紧急启动辩护程序。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核心在于“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情节严重”通常包括为多人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超万元或违法所得达一定数额。梁律师深入分析案情后发现:田某仅向单一对象提供了1个手机ID和4个QQ账号,持续时间仅10天,违法所得仅数百元,远未达到司法解释中“违法所得1万元”的追诉标准。此外,她全程未参与具体犯罪活动,主观上因社会阅历不足被蒙骗,甚至主动收回账号避免损失扩大。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打击范围广、入罪门槛低,辩护关键在于如何认定“主观明知”。所谓“主观明知”即行为人需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包括直接明知或可推定的“应当知道”,如收取异常高额费用、接到投诉后仍不停止服务等。梁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明确指出,田某的行为本质是“被动参与”,缺乏犯罪故意,且情节显著轻微。如果仅仅机械套用罪名,而不考虑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将违背刑法中所强调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梁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为后续取保候审奠定了关键基础。

案件初期,因田某收取报酬且账号被用于犯罪,警方认为其“明知故犯”。梁律师迅速会见田某,还原事件细节:田某多次询问对方风险,发现账号异常后立即终止合作,聊天记录显示其始终被蒙蔽。梁律师连夜整理支付宝流水、QQ聊天截图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无主观明知”。

然而,办案机关仍以“涉案账号造成实际危害”为由拒绝取保。梁律师转而援引最高法指导案例,强调“情节轻微”与“主观过错”的区分,并提交田某的医疗证明,指出其患有躁狂症,长期羁押可能加重病情。经过一周的多次沟通,检察官态度松动。最终,梁律师提交的10页法律意见书打动了办案机关,警方同意重新评估取保条件。

2024年12月12日,深圳气温骤降,但田某的家人却感受到久违的暖意。经梁律师不懈努力,深圳市某区公安分局决定对田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时,田某泪流满面,向哥哥和律师深深鞠躬。案件尚未终结,但这一刻的自由,让这个年轻的女孩重新燃起了对未来的希望。

冠领律师代理广东深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取保候审成功

撰稿人:李晓雯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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