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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 10:32:3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12 字体: [ 大 中 小]
2024年,杨平在退休后因房产权属问题与前雇主广州旭海运输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广州盛运投资有限公司发生纠纷。面对复杂的房产权属问题,杨平向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求助,冠领律师代理他提起民事诉讼。最终经判决,两公司答应协助杨平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杨平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杨平,一位在航运领域工作多年的老员工,自1975年8月起便在广州旭海运输有限公司工作。在职期间,他一直勤勉尽责,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1993年,杨平被公司派驻到深圳工作,根据当时的政策,公司有义务为他分配住房。因此,广州旭海运输有限公司便委派自己在深圳的分公司广州盛运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了某小区805号房屋提供给杨平居住。2006年,杨平与总公司和分公司共同签订了《产权转让的三方协议》,约定将805号房屋产权转让给杨平。杨平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因当时单位的人事变迁,产权登记一直拖着未能办理。直至2015年11月杨平退休,这个问题都没有解决。
2024年,因为家庭内部的多次讨论和分析,杨平终于意识到自己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被侵害多年的合法权益。在朋友的推荐和多方打听之下,他找到了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经过研判,为杨平指派了经验丰富的罗岑律师和李虹律师共同代理。
冠领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案件的调查与准备工作。在和委托人杨平的多次沟通中,冠领律师全面了解到委托人的工作经历、合同情况、房产权属以及与两公司的协商情况,并在收集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后,代理杨平依法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旭海公司、盛运公司辩称,杨平的诉求已过诉讼时效。因为根据《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广东省房改政策于2000年1月1日结束,杨平若未在此之前取得房屋,就应知道权利受损,诉讼时效自此起算。而杨平2024年才起诉,明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且,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是杨平的义务,与公司没有关系。依据他们签订的三方协议,杨平支付全款后自行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费用,公司不负责任何费用。因此,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杨平的诉请。
面对公司的回答,冠领律师明确指出:首先,虽然805号房产最初是因被告旭海公司的分房政策而分配给杨平,但后续的产权登记信息显示该房产为市场商品房,且各方当事人签订的《产权转让的三方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诚信履行义务。两被告在房产权属问题上存在违约行为,没有按照三方协议协助杨平办理产权登记。其次,两被告以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协议,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杨平的请求权并不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杨平自2006年签署合同并支付房款后直至2024年3月提起本案诉讼,也未超出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同时,冠领律师还出具了《楼宇认购合约》、《产权转让的三方协议》及收款收据等证据。尤其在《产权转让的三方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产权转让事宜,以及杨平支付房款的收据,这些都充分证明了杨平对涉案房产的合法权益。
最终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冠领律师代理杨平所提出的请求,判决被告广州旭海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广州盛运投资有限公司协助原告杨平(委托人)办理805号房产不动产产权登记至原告杨平名下的手续,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全部相关税费由原告杨平承担。
判决作出后,杨平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他对冠领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辛勤付出表示认可和感谢。(本文除办案律师外,人物、公司均为化名)
撰稿人:胡玉洁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