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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0:44:3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125 字体: [ 大 中 小]
北京朝阳的周天天从康秋婷处购买房屋后,一直居住的房屋内。2023年,周天天要求康秋婷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得知,房屋已经被康秋婷私自抵押。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天天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近日,冠领律师历经三次开庭、中途追加被告、多次举证质证,最终帮助周天天撤销抵押权,重获“干净”房屋。
2021年8月,北京朝阳的周天天与康秋婷经中介公司介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周天天购买康秋婷名下的经济适用房,待房屋符合上市条件90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2023年,康秋婷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后,案涉房屋性质改为商品房。周天天得知房屋可以上市交易后,多番催促康秋婷办理手续,后才得知自己的房屋已经被康秋婷私自抵押。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天天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冠领律所经研判指派在合同纠纷领域擅长的昝晓律师办理本案。
接受委托后,冠领律师第一时间向周天天详细了解案情,对案件来龙去脉有了全面把控后,便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经冠领律师催促,法院终于在立案后7个月后安排开庭。
冠领律师依据首次开庭调取的房屋档案信息,顺藤摸瓜查找到抵押权人为朱庆,并将其追加为被告。第二次开庭时,冠领律师准备充分,将北京地区有关房屋抵押权的判例以及新证据、质证意见、案件情况说明一同提交至法院,为后续判决结果奠定了基础。第三次开庭时,冠领律师“放大招”申请中介公司员工出庭作证,提交周天天居住房屋期间的取暖费、水电费证明居住事实。
法庭上,康秋婷辩称:
我与周天天签订的是借款协议,她向我转账亦备注为“借款”,所以我们是民间借贷关系。因此我一直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当然享有处分权利,办理抵押登记并不违反法律法规。
朱庆辩称:
我与康秋婷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抵押权已经在相关部门登记。我获取房屋抵押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并非为了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无需也无义务、无必要在现场核实房产现状。
针对被告的辩解冠领律师予以反驳:
首先,周天天与康秋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后,康秋婷按约交付房屋,周天天按照约定付款,并居住至今。从中介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来看,双方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其次,康秋婷已经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权益,目前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仍处于实际履行状态,所以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该合同应属有效。
最后,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朱庆与康秋婷未签订书面抵押合同,该行为违反该规定,所以案涉抵押合同未成立。
最终,冠领律师环环相扣的论述被审判法官采纳,法院判决康秋婷与朱庆限期办理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