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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0:26:19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127 字体: [ 大 中 小]
2018年,在深圳工作的陈琳无故被某电子厂调离岗位,陈琳拒绝后电子厂将其开除甚至诉至法院。陈琳遂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应诉。一审胜诉后,电子厂不服提起上诉,冠领律师代理陈琳再次应诉,近日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成功维护其合法权益。
2018年3月,湖南姑娘陈琳来到广东深圳打工。经朋友介绍,她入职了一家电子厂。在工作上,陈琳坚守一线,为电子厂的发展做出了贡献。慢慢的,凭借着勤劳与努力,陈琳两年后顺利升职为品质部门的组长。
然而,正当自己的事业如日中天时,2023年4月,厂里突然决定将陈琳调整为生产部员工,一下从管理岗位变为普通员工,这让陈琳无法接受。于是,陈琳果断拒绝。紧接着,为了调养身心,同年4月24日至28日,陈琳请了年假在家休息。谁料,在休息期间,电子厂竟直接解除了与陈琳的劳动合同,还将她告上了法庭。五年的兢兢业业,却换来如此结局。
寒心之后,陈琳毅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一番对比,她来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经过研判接受委托,委派梁海峡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深入分析案情后,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便立即指导陈琳收集了年假调休单、劳动合同、企业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随后代理她出庭应诉。
法庭上,电子厂辩称,此次调岗是为了优化厂内组织结构,陈琳在2023年4月24日至28日期间无故旷工,违反厂里规章制度,因此与陈琳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
对此,律师指出:
第一,从《年假调休单》可以看出,陈琳是在2023年4月24日至28日期间申请了年休假,该《年假调休单》已经由电子厂的法定代表人孙宁签名审批,所以不属于无故旷工,电子厂应支付该期间内的工资差额。
第二,电子厂将陈琳从组长调岗为普通员工,职位级别明显降低,这一调整在性质上构成降职,属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不利变动。而且,电子厂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调岗的必要性,特别是未能证明陈琳存在严重违反厂内规章制度的行为。因此,电子厂的解除事由不成立,属于违法解除,需支付陈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电子厂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电子厂与陈琳在2018年3月5日至2023年5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电子厂支付陈琳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律师费共计6.6万元。
对此结果,电子厂并不接受,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冠领律师遂继续代理陈琳出庭应诉,并在二审过程中重申了先前的观点。最终,在冠领律师努力下,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结果,陈琳非常认可,并对冠领律师表达了真诚的谢意。(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及用人厂家均为化名)
撰稿人:陈雨欣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