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 400-9988-666
ANSWERING
400-9988-666
2022-04-28 10:04:3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0 字体: [ 大 中 小]
随着现今房价的不断攀升,不少开发商利用“赠送房屋面积”的营销手段来吸引客户,但不少购房者却反映,看房时说好赠送的大阳台交房时却没了?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赵女士:周律师,您好,我可以向您咨询几个关于房产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吗?
周律师:可以的,请你先说一下具体什么情况?
赵女士:我在我们当地买了一套“单身公寓”,在房屋置业公司的带领下参观了样板房,样板房当时有阳台。之后我又看了楼层平面示意图,自己所购户型也有阳台设置标志,并且标明了阳台部分为全赠与面积空间。看完之后我很满意,于是当即便与房屋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缴纳了首付30万元。合同中还写明剩余购房款20万元我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房子于2021年底交付。但是等我收房时才发现,自己的房子根本没有阳台,于是我便拒绝收房,没想到,房屋置业公司竟然把我告上法庭?我该怎么办,周律师?
周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出卖人就商品房的开发规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将阳台作为全赠与面积空间赠与购房者,购房者因此可以增加房屋使用面积,亦能在使用上有更好的布局,这对购房者来说无疑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的增设阳台部分应是一致的,基于此你才签订了合同。现如今实际房屋未增设阳台,你可以主张交付的房屋没有阳台不能满足购房时的需要,这样的话就是开发商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而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
赵女士:好的,明白了,我这就去诉讼维权。周律师,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购房者需要注意什么呢?
周律师:另外,开发商所谓的“赠送面积”往往不会像产权面积那样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蕴含着一定的法律风险,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应权衡利弊,理性谨慎的看待“赠送面积”,避免相关纠纷的发生。此外买房时还需要注意:1、五证是否齐全;2、分清定金和订金;3、用地图进行楼盘搜索,摸清地理位置;4、弄清楚自己签的是认购书还是正式合同;5、选择靠谱的开发商。
赵女士:好的,明白了,谢谢周律师的耐心解答!
周律师:不客气。
撰稿人:吕德祥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