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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律师在线问答: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2021-11-26 13:32:2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0 字体: [ ]

  很多公司为了减少用人成本,会将员工的试用期时间设定得非常久,半年甚至一年。如此漫长的试用期,不仅有了随时开除员工的权利,更减少了一笔违约赔偿金。因为大众都认为在试用期内开除员工是不违法的,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呢?今天周律师就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问题进行解答。

  小赵:周律师您好。

  周律师:你好,有什么法律问题吗?

  小赵:我是一名211院校计算机专业毕业的本科生,今年6月我入职了一家互联网公司,岗位是程序员。公司和我签订了6个月的实习期,在10月份公司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无法胜任本职工作为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

  周律师:那你是否有无法完成工作,无法胜任岗位的表现?

  小赵:我的工作性质就是需要经常性返工修改,这是程序员行业普遍现象。我认为多次修改不能证明我的能力不行,更不应该成为辞退我的理由。

  周律师:如果在劳动合同或是招聘条件中,公司没有写清楚具体应该达到什么水平,仅凭经常返工为由是不足以认定你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因为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即便是正式员工,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首先要考虑的是采取职业培训、调整岗位等措施。

  小赵:那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合同赔偿金?

  周律师:可以,建议先和公司沟通,沟通无效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试用期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制度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和相关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只要对劳动者不满,或劳动者考核不合格,就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小赵:那么,在试用期中,出现哪些情况是可以认定员工试用期工作不合格?

  周律师:任何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都可以作为辞退的理由。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发布录用条件时,应对录用条件具体、细化。这样经由试用期考察、考核后才容易更为客观、准确地证明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如不能证明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仅能证明其是不能胜任工作,首先需给予其培训或必要调岗。

  小赵:如果试用期被辞退者和公司闹上了法庭,该怎么证明自己在工作中没有严重过错和失职呢?

  周律师:针对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公司作为在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就劳动关系解除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应该由公司举证,证明你存在无法胜任工作,如果公司方无法拿出有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小赵:谢谢周律师的解答,我明白了。

  周律师:不客气。

  撰稿人:朱嘉琪

  文章类型:C

  审核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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