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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又被威胁,是否适用《反家庭暴力法》?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51 字体: [ ]

  反家暴,顾名思义就是约束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我国法律对家庭成员的界定是基于血亲、姻亲以及收养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婚姻中遭遇家庭暴力可以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维护受害方权益,但是离婚之后再次被威胁、恐吓应该怎么办呢?更多法律咨询问题,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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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曹雯(本文人名均为化名)与霍刚结为夫妻,婚后二人也过了一段蜜里调油的生活。然而好景不长,曹雯发现霍刚有时会变得暴躁易怒,对其恶语相向甚至辱骂,但随即又会为此道歉,作出保证不会再犯。日子一天天过去,霍刚的情绪也逐渐变得更加不可控制,甚至发展到了对曹雯拳脚相加。曹雯不愿再忍,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她选择与霍刚调解离婚,但她没想到的是离婚以后又起祸端。

  因曹雯本身面容姣好,温柔大方,所以即便已经离婚,仍有不少人托人说媒。霍刚得知后,十分生气,便不管不顾地到曹雯家中骚扰、恐吓甚至殴打曹雯,干扰了曹雯一家的正常生活。虽已报警,但民警们只管得了当时,过不了几日,霍刚依旧我行我素,甚至变本加厉地侵害曹雯的人身安全,连她的亲友都躲不过。曹雯一家不堪其扰,无奈之下,将霍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责令霍刚禁止殴打、威胁、骚扰曹雯及其近亲属。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禁止霍刚对曹雯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霍刚骚扰、跟踪、接触曹雯及其近亲属。

  霍刚与曹雯已经离婚,为何法院会作出禁止霍刚对曹雯实施家庭暴力的裁定呢?依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也就是说离异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被纳入家庭暴力中,受法律约束。因此,法院的裁定于法有据。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后家暴”的案例,曹雯提起诉讼后,法院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作出裁定,对其进行人身安全保护。同时,对于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其他一时难以自己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由妇联组织代其向人民法院申请。

  另外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本案中霍刚先是对曹雯经常性辱骂,一段时间后才升级到拳脚相加。其实在发生经常性辱骂时,家暴就已经发生了,只不过很多被侵害人没有意识到。只有升级到了热暴力,被侵害人才意识到自己被家暴,但因长期的、潜移默化的语言侮辱或者轻微的暴力行为已经摧残了他们的精神,因此很难再做出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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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也解释了为何要出台《反家庭暴力法》。不少人不理解,为何家暴不一律用“故意伤害”罪名进行打击?这是因为故意伤害罪是有立案标准的,在我国刑法制度中,只有达到了“轻伤”的标准,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家庭暴力虽然也会造成被家暴人身上有多处伤痕,或者是对其进行长期性的折磨,但就单次侵害而言,很多情况下无法达到刑法中轻伤的认定标准。若以“故意伤害罪”来打击家暴行为,很多时候是无法对被家暴人形成有效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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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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