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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强拆导致1死6伤,女子终审获刑5年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653 字体: [ ]

  不可否认,近年来关于暴力强拆引发血案的情况在逐渐减少,是逐渐展示出平和解决问题之势。然而这其实只是表象,在实际拆迁中仍然暗流涌动!直接粗暴强拆确实减少,但是更无底线的手段却是层出不穷,拆迁矛盾仍然是社会上的矛盾之一。更多法律咨询问题,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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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直就是黑社会,还有没有天理了。我的房子你想拆就拆?”江苏省宿迁市某小区内,因不堪忍受拆迁人员不断上门骚扰与折磨,业主王某等三姐弟与拆迁公司员工发生对攻,最终酿成1死6伤的“拆迁血案”。

  案发当天,袁某带队一行10人,再次来到王某母亲家门前,要与王某及其母亲,协商解决拆迁事宜。但早已被对方折磨到苦不堪言的王某家人,在只有5名女性且其中3名还是未成年人在家的情况下,自然不愿意,也不敢让袁某等人进门。袁某吃了闭门羹后,又开始了他们的“表演”,即砸窗、砸门、叫骂、砸坏房门上的猫眼等。

  王某两个弟弟听闻袁某等人,再次到其母亲家闹事后,便手持菜刀等工具赶到母亲家门口。随后,双方发生冲突。王某在房内听到声响后,误以为弟弟与对方打了起来。由于对方人多势众,王某担心门外两个弟弟的安危,故持刀打开房门,冲向门外挥刀乱砍,后导致袁某死亡6人受伤。

  江苏省高院审理认为,袁某系拆迁公司负责人,由于其承包了房地产公司的拆迁项目,故需要完成该项目范围内的拆迁工作。而本案的被告人王某母亲家,就在其拆迁工作范围内。为了尽快完成拆迁任务,袁某不择手段,多次带人到王某母亲家中闹事。高院做出终审判决:一、推翻了一审法院对王某做出的“犯故意杀人罪,判有期徒刑8年”的判决;二、将案件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王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房屋所有人不同意搬离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进行强制拆除呢?

  首先,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如果被征收的房屋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由县级国土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当事人具有依法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到期后当事人既不复议也不诉讼,还不交出土地的,县级国土部门可以申请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换句话说,只要程序合法,政府是可以强拆的。

  那么针对袁某等10人的暴力强拆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暴力拆迁行为属于明文禁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1条的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不允许暴力拆迁,是否就意味着不能强拆呢?其实很多时候拆迁都是为建设美好家园,难免遇到不配合的钉子户,又不能因为个别人放弃建设,就有了强拆的合法程序。也就是说,只要被征收房屋是集体土地上的,即便是赔偿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只要县级国土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时效到期后当事人既不复议也不诉讼。这时候若还不交出土地的,就可申请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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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只有法院有强制执行强行拆除的权力,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能强拆,否则就是违法行为。故在本案中,袁某等10人的暴力强拆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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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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