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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期间在KTV应酬猝死,算工伤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42 字体: [ ]

  员工出差期间与客户沟通合作,后在KTV陪客户时突然猝死,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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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阳(本文均为化名)是北京某公司员工,他从事管理工作,在公司已经待了3年,是一个中层领导。

  2017年10月30日,李阳与同事到外地出差,与某公司进行线上合作沟通。谈生意的关键在于维护好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听说这次的客户“唱功了得”,李阳特意订了一个卡拉OK的大包间。生意谈得很顺利,觥筹交错间,大家一杯又一杯酒下肚,饭菜倒是没有大动。吃完饭,合作事宜也谈的差不多,李阳和同事便陪客户一起唱卡拉OK。谁知次日凌晨1:30左右,李阳突然呕吐并昏迷,同事急忙打急救电话,遗憾的是李阳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当地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李阳进行尸表检验、死因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载明:首先,尸表检验未见明显外伤,可排除外伤所致;其次李阳的心血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900.0微克/毫升,已达到醉酒程度,但未达一般成人致死浓度,亦可排除常见毒物中毒死亡,结合案情,符合生前饮酒所致。

  综上,李阳符合猝死。因李阳的家人不同意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具体原因无法明确。

  2017年11月7日,当地公安分局作出《死亡证明书》,证明李阳在2017年10月31日猝死。随后,李阳所在的公司为及时处理后续赔偿事宜,向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然而,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是司法鉴定意见中载明李阳心血中检出的乙醇浓度已达醉酒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李阳于2017年10月31日到外地出差期间在KTV猝死的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遂向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但行政复议也以失败告终,市人社局维持了区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公司还是不服,直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判令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知,职工因醉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即如果满足两个条件就可以将醉酒情形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第一,职工喝酒达到醉酒标准;第二,职工醉酒行为与其伤亡事故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没有明确醉酒与伤亡之间应具备因果关系,但其立法精神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保持一致,即如果职工的醉酒行为与其伤亡结果之间无法确认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直接将醉酒情形排除在工伤范围外。

  本案中,李阳在死亡时虽达到醉酒程度,但区人社局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李阳的醉酒与猝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此情况下直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认定李阳死亡的情形不属于工伤,属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应当予以撤销。同理,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也应当予以撤销。

  另外,法院认为,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对于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这一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区人社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认定。

  一审宣判后,区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称人体达到醉酒程度,极易发生猝死,如果还要证明醉酒与伤亡具有因果关系才可不认定工伤,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将导致法条形同虚设。

  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联系删除)

  撰稿人:张欣欣

  稿件类型:原创C

  审核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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