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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694 字体: [ 大 中 小]
胡某是河南某县村民,在该村有祖宅900平方米,该处宅基地系分配给胡某的公爹刘某使用。在原告公爹去世后,原告与丈夫在该处宅基地上重建两处房屋(北侧房屋4间,南侧房屋3间)并持续使用至政府拆迁前。2017年为响应政府号召,按照城中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上述两处房屋经胡某同意于2017年由征收部门依法拆除,现涉案宅基地已被征收并用于公园市政工程项目建设。截止目前,政府征收在胡某宅基地及房屋的过程中,并未与胡某签订补偿协议未进行补偿。征收部门应履行相应的补偿义条,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征收部门称,1、根据当时县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原告房屋是宅基地属于拆迁范围,应当予以补偿,但因原告亲属刘春生提出异议,当时没有履行赔偿义务;2、现经调查了解应当对原告进行补偿,应根据安置补偿方案和原告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情况来进行补偿。被告征收部门未向法院提供书面证据。经庭审质证,法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征收部门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对原告的房屋及宅基地实施拆迁征收,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被告应当对相关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进行妥善处理。被告未及时与原告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不作为。综上,原告请求被告依法履行职责,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征收部门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对原告胡某被征收的房屋及宅基地征收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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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