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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咨询:签订劳务合同后,拖欠劳务费该如何追回?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75 字体: [ ]

  2019年3月18日,原告王某与被告牛某签订《劳务合同》,约定被告牛某将私人住宅建设工地钢筋劳务部分分包给原告王某,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9年9月7日进行了结算,结算后被告仍欠原告劳务费87450元整,于是被告于当天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约定于2019年9月12日前付清87450元劳务费。现付款期限届满,被告仍未支付上述款项,无奈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如有法律咨询问题,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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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牛某辩称,被告于2019年10月中旬一晚10点过左右给了王某40.000元,所以目前只欠原告王某47.450元。

  律师观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法院对本案争议焦点归纳并评析阐述如下:原告诉称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承包费87.450元,并提交双方签订的欠条为证据。而被告辩称已经支付40.000元,只欠原告47.450元,因被告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逾期利息的问题,原告主张的利息系被告未及时支付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劳务费给原告造成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利息计算时间,双方在欠条中明确约定劳务费于2019年9月12日付清,由于被告到期未支付劳务费,故逾期利息应自被告逾期之日即2019年9月12日开始计算,至原告主张的2021年9月9日止,并支付自2021年9月10日开始计算直至劳务费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关于利息计算标准,原告主张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逾期利息,其主张符合法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应支付2019年9月12日至2021年9月9日的逾期利息6.705.6元(87.450元*3.85%*717/360),并以87.450元为基数,继续支付自2021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劳务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依照劳务合同支付原告王某劳务费87.450元及逾期利息6.705.6元。并以87.450元为基数,继续支付自2021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劳务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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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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